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南充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和废止失效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南充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1号)规定, 继续执行。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营商环境,推进办税便利化,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便民办税缴费十条新举措的通知》 ( 税总函〔2019〕223号)“推行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合并申报”的工作要求,现就我市房产税纳税期限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房产税实行按年征收,分两次缴纳(当年5月1次、11月1次)。具体纳税期限分别为当年的5月20日以前和11月20日以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