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下放企业财产损失弥补亏损审批权限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1-09-11 内地税字〔2001〕18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5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直属机构、事业单位,东风场区地方税务局: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行政审批事项清理方案的通知》(内政发
〔2001〕75号)及最早召开的全区地税局长会议精神,区局决定下放企业财产损失和弥补亏损的审批权限,现将有关内容通知如下:
从2001年7月9日起,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下放对企业财产损失和弥补亏损的审批工作,原属区局的审批权限下放各盟市,对以上两项审批工作各地可自行确定审批权限,但原属区局的审批权限必须要保留在盟市一级。对自治区级企业申报的财产损失和弥补亏损申请,仍由区局审批。
在区局下放企业财产损失和弥补亏损的审批权限后,各地要按照《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