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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下放中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和减免税审批权限的通知【全文废止】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下放中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和减免税审批权限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0-07-17 内国税所字〔2000〕4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规定,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2015年12月30日规定,全文废止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简化涉企行政审批和检查工作的通知》(内政发〔2000〕67号)精神及有关会议提出的为配合西部大开发,各部门应放宽权限,下放权力,简化手续,提高办事效率,搞好服务的要求,为了便于基层税务部门加强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坚持公开、简明、高效的工作原则,为企业提供优质服务,区局研究决定,对目前部分上报自治区国税局而且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可以下放至基层国税部门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审批权限一律下放,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金融保险企业税前扣除审批权限
  (一)装修费:将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保险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内国税所字〔1999〕50号)关于银行、保险企业办公楼、营业厅装修工程所发生的费用支出审核确认权限,现规定为:银行、保险企业办公楼:营业厅装修工程支出单项工程装修费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且超过其折旧额50%的,应报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确认后,分期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
  (二)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将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保险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内国税所字〔1999〕50号)关于银行、保险企业当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审核确认权限,现规定为:对银行、保险企业当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只就分行、分公司统一计算提取并调剂使用的,须直接上报内蒙国税局审核确认;不统一计算提取的,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确认后按规定标准扣除。
  二、邮政企业税前扣除审批权限
  (一)设备、房屋修理费及其它修理费:将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内国税所字〔1999〕31号)关于邮政企业设备、房屋修理费及其他修理费税前扣除的审批权限,现规定为:邮政企业发生的设备、房屋修理费及其他修理费,须报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确认后扣除,数额较大的,在不少于二年内分期扣除。
  (二)业务招待费:将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内国税所字〔1999〕31号)关于邮政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的审批权限,现规定为:由省级邮政局统一核定所属企业业务招待费指标的,由省级邮政局报自治区国税局审批确认;不统一核定指标的,由企业报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确认后扣除。
  三、城乡信用社税前扣除审批权限
  (一)装修费用和租赁费:将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乡信用社若干税收、财务问题暂行规定〉的通知》(内国税所字〔1997〕6号)关于信用社固定资产的装修费用和以经营性租赁方式租入营业用房的租赁费审批权限,现规定为:信用社固定资产的装修费用和经营性租赁方式租入营业用房的租赁费用,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查批准后,据实列入成本。
  (二)固定资产修理费:将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城乡信用社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内国税所字〔1996〕416号)关于城乡信用社固定资产修理费的审批权限,现规定为:城乡信用社固定资产修理费,必须报主管国税机关审查批准后,方可税前列支。
  (三)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将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城乡信用社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内国税所字〔1996416号,关于城乡信用社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审批权限,现规定为:城乡信用社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年列支额审批权限由各盟市国税局确定。
  四、城市商业银行税前扣除审批权限
  (一)固定资产修理费及装修费:将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城市商业银行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内国税所字〔1999〕2号)关于城市商业银行固定资产修理费及装修费的审批权限,现规定为:城市商业银行固定资产修理费(包括装修费)支出,报主管国税机关审批后计入当期成本,数额较大的分期摊入成本。
  (二)贷款呆帐:将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市商业银行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内国税所字﹝2000﹞14号)关于城市商业银行核销和扣除贷款呆帐的审批权限,现规定为:城市商业银行每笔单项贷款呆帐损失金额超过500万元(含500万元)的,经各级国税机关审核后,逐级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每笔单项贷款呆帐损失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