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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分支机构属地预缴、主机构集中清缴企业(集团)增值税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分支机构属地预缴、主机构集中清缴企业﹝集团﹞增值税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3-11-06 内国税流字〔2003〕10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规定,继续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废止或失效部分增值税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增值税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模式在我区运行以来,在加强增值税征管和优化为纳税人服务两个方面均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为了解决“分支机构属地预缴、主机构集中清缴企业(集团)”实行增值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模式的电子比对问题,区局专门开发了相应的软件,其《操作规程》也已下发各地。为保证“分支机构属地预缴、主机构集中清缴企业(集团)”正确办理申报纳税事宜,同时便于主管国税机关对纳税申报工作的监管,现将有关的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分支机构属地预缴、主机构集中清缴企业(集团)”所属分支机构(简称“分支机构”,下同)的纳税申报问题
  分支机构开具的销项专用发票及取得的进项专用发票按照现行规定进行防伪税控报税、认证(必须在主机构进行纳税申报之前完成),按当期应税销售额和适用的预征率计算预征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并向属地方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一窗式”电子比对由主机构统一汇总进行。其《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的填报办法及要求如下:
  (一)《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对“应税销售额(含从量定额征税)”填入本表的第5项“按简易征收办法征税货物的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