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部分条款废止】
1999-04-18 沪地税二〔1999〕1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得佣金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 沪地税所二[2006]7号)规定,第二条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沪国税法[2009]9号)规定,第二条展业成本调整为40%。
各区、县税务局,直属一至五分局,浦东新区财税局,外税分局,海洋石油分局,市局稽查大队:
为进一步做好
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工作,根据1999年全市
个人所得税工作座谈会上反映的情况,经研究,现将有关码问题重申明确如下:
一、关于外地在沪建筑安装企业的
个人所得税申报问题
实行查账征收
个人所得税的外地在沪建筑安装企业,其项目的
个人所得税应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关于对保险营销人员的征税问题
对本市各类保险公司保险营销人员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就严格按照沪税政二[1998]14号文件规定执行,即对营销人员取得的营销收入扣除15%营销费用后,按劳务报酬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服务机构人员所得的征税问题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明确了采掘业、远洋运输业、远洋捕捞业及财政部确定的其它行业作为特殊行业可以按年计算,分月预缴;各类中介服务机构收入分配虽有其特殊性,但不属于特殊行业,应按工资薪金从实计征
个人所得税。
四、关于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的区分问题
根据
沪税政二〔199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