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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4-08-04 内国税所〔2004〕6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规定,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2015年12月30日规定,全文废止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东风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 ( 国税发[2004]82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为了便于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对纳税人所得税的预缴,一律采取按季申报预缴税款的办法。

  二、企业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投资总额在5000万元(含)以上的,由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审批;投资总额在5000万元以下的,由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审批。自治区各级地方税务局原审批权限不变。

  三、中央企业的减免税。属于纳税人遇有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及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新办的企业,年度减免所得税(中央收入部分)达到或超过100万元的,由自治区国税局审批;100万元以下的,由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根据各地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各级税务机关审批权限;其他优惠政策的减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