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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地方税务局 马鞍山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马鞍山市房地产开发业务企业所得税预征暂行办法》的通知【部分条款废止】

马鞍山市地方税务局 马鞍山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马鞍山市房地产开发业务企业所得税预征暂行办法》的通知【部分条款废止】
马地税〔2009〕10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马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马鞍山市地方税务局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马地税〔2012〕100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马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的通报》 ( 马地税〔2014〕96号规定,办法中的第四条、第五条和第六条规定

当涂县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局)、各区国家税务局、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市国税局机关各业务科室:

为进一步加强房地产行业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公平税负,马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和马鞍山市国家税务局联合制定了《马鞍山市房地产开发业务企业所得税预征暂行办法》,并经市政府法制办前置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马鞍山市房地产开发业务企业所得税预征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业务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公平税负,防止税收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9〕34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我市范围内(含当涂县)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企业或其他单位(以下统称开发企业),采取“按预征率分月预征,按年汇算清缴,多退少补”的方法预征企业所得税
第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于每月终了后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上月的企业所得税。预缴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为房地产预售收入、销售收入、视同销售收入及其他业务收入。
销售收入、预售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包括现金、现金等价物、实物及其他经济利益。企业代收的各种基金、费用和附加等,凡纳入开发产品价内或由企业开具发票的,应按规定全部确认为应税收入。
第四条 安置房、廉租房开发项目的预征率为1%,其他房屋开发项目的预征率为2.5%。
每月应预缴所得税=(当月房地产项目预售收入+当月销售收入+当月确认视同销售收入+当月其他业务收入)×企业所得税预征率
上述公式中的“当月销售收入”,不含当年及以前年度预收帐款转入数。
第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报期按实际利润计算的企业所得税高于按2.5%预征的企业所得税时,按实际利润预征企业所得税;申报期按实际利润计算的企业所得税低于按2.5%预征的企业所得税时,按2.5%预征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