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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预征工作的通知【部分条款废止】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预征工作的通知【部分条款废止】
黑地税发〔2005〕94号
部分失效 发文日期:2005-12-31

USHUI.NET®提示:根据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规定,二、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确定废止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省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规范土地增值税的征收行为,保证税款均衡及时入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对土地增值税预征工作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土地增值税的预征范围
凡在我省境内从事房地产转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取得的收入,由于涉及成本确定或其它原因而无法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属于土地增值税预征范围。在其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为预征期。
二、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确定
纳税人开发普通标准住宅、别墅、度假村、高档住宅及其它房地产开发项目取得转让收入时,均应按规定预征土地增值税。
普通标准住宅是指:按所在地政府规定的一般民用住宅标准建造的居住用住宅。在实际工作中掌握的原则是:除别墅、度假村及超过当地住宅销售平均价格20%以上的居住用住宅外,其它居住用住宅可视为普通标准住宅。
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暂定为0.5%—3%,具体预征率由各市(地)地方税务局根据不同开发项目自行确定,并报省局备案。
三、关于预征税款的计算
纳税人按照取得的房地产转让收入和确定的预征率计算预缴土地增值税。其计算公式如下:
应预缴税款=房地产转让收入x预征率
房地产转让收入是指: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实际取得的转让收入价款、预收款、定(订)金等,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它收入。
纳税人既从事住宅开发项目又从事其它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其在财务处理上能分别正确核算相应开发项目的,按住宅和其它开发项目的预征率分别核算预征土地增值税,否则按从高征收的原则预征土地增值税。
四、关于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一)纳税人在开发项目竣工且全部销售后,可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清算申请,主管地税机关审核清算后,多退少补。
【土地增值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