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中央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请示的批复【全文废止】
1997-06-23 内国税所字〔1997〕31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规定,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2015年12月30日)规定,全文废止
伊盟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金融保险、邮电通信等中央
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请示》(伊国税所字
〔1997〕218号)收悉,根据《金融、保险财务制度》和《邮电通信企业财务制度》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金融保险财务管理、税收政策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金融保险财务管理、税收政策规定,并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同意,现批复如下:
一、金融企业经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其装修费用按照规定应将经营性租赁租入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作为递延费用单独核算,在租赁有效期限内分期摊销。企业装修办公楼、营业厅费用数额较大的凡超过固定资产年折旧额50%和单项价值超过10万元的,应实行计划管理并经自治区财专办审批后,据实列支。
二、金融保险企业按照国家房改政策以优惠政策将住房全部产权出售给职工,按照有关财务制度规定其固定资产不允许再提取折旧。企业出售职工住宅前已提折旧加上售房款与固定资产原值差价部分按照财政部财会字[1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