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4-02-16 内国税所〔2004〕1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规定,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2015年12月30日)规定,全文废止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东风场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支持我区企业发展,振兴民族地区经济,依据
企业所得税管理有关规定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授权,在充分调查和征求纳税人意见的 基础上,结合我区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经自治区国税局、地税局共同研究决定,现对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若干标准予以适当调整和明确,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一、取暖费由年人均400元调整为按照国家规定的采暖期月人均100元。
二、防暑降温费由年人均50元调整为100元。
三、企业发给职工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办公移动通讯费用,实行据实列支的(必须凭有效凭证),同一人员只能报销一部手机的话费,报销金额每月最高不得超过200元;实行发放通讯补贴形式的,则月人均(发放办公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