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的通知
2004-03-08 内国税计字〔2004〕1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规定,继续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 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4号)规定,继续执行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2003年度国家审计署太原特派办及财政部驻内蒙古自治区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我区部分盟市的审计、检查结果,我区部分盟市国税机关未严格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审核、把关延期缴纳税款,对部分有纳税能力的企业未征或者未及时征税,致使国家税款不能及时入库,影响了财政收入。为了严肃财经纪律,规范执法行为,现就严格延期缴纳税款的审查、报批管理要求如下:
一、纳税人确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