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转发关于石油石化集团所属加油站安装税控装置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0-11-08 内国税征字〔2000〕2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质量技术监督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石油石化集团所属加油站安装税控装置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2000〕159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宜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我区加油站税控装置“再选型”的范围问题。由于考虑到内蒙古石油公司所属的部分加油站比卡改造和系统联网,经研究,同意对其提出的部分加油站(名单详见附件1)选择并安装南京东富石油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生产的具有“税控、IC卡一体化”的税控装置。“名单”以外的所有应安装税控装置的加油站仍按原规定实施安装。
二、各地区在组织、实施税控装置安装时,务必注意安全防爆问题,进度要服从安全;服从质量。并按要求做好安装前、中、后的检查工作,分清责任、消除隐患。
三、各地区对安装加油站税控装置的货款清算按下列办法操作:一是对安装前未收取“预收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