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乐山市税务局关于房产税纳税期限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乐山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号
根据《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川税发〔1993〕146号)的规定,为将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的纳税期限进行统一,更好地服务纳税人,减少纳税人申报次数,现就我市房产税纳税期限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房产税的纳税期限全市统一为:房产税按年征收,由纳税人于当年五月、十一月两次缴纳。纳税数额较小的,可于当年五月一次缴纳。具体纳税期限分别为当年的5月20日以前和11月20日以前。
二、本公告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乐山市税务局
2019年9月29日
《国家税务总局乐山市税务局关于房产税纳税期限有关事项的公告》解读
一、制定背景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便民办税缴费十条新举措的通知》 (
税总函〔2019〕223号)中要求,为更好地服务纳税人,减少纳税人申报次数,对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的纳税期限要进行统一。
二、内容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要求统一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的纳税期限,我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期限在《
四川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