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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省内跨地区经营建筑安装企业有关所得税管理问题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省内跨地区经营建筑安装企业有关所得税管理问题的通知
2019-06-10浙财税政〔2019〕1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财法〔2019〕3号规定,继续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财法〔2021〕3号规定,保留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浙财法〔2023〕6号》规定,保留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各市、县(市、区)税务局:

为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深化“三服务”举措,统一规范省内跨地区经营建筑安装企业的所得税管理,精简办税证明材料,减轻企业办税负担,现就省内跨地区经营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管理有关政策规定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省内跨市、县(含宁波,下同)经营建筑安装业务的总分机构,其二级分支机构的判定和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省内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包括与项目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下同)、建筑企业所属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省内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若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该项目部在向施工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后,其经营所得统一计入其上一级管理机构,项目部在施工地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一)项目部未在施工地领取非法人营业执照;

(二)项目部持有《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三、本通知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原《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省内跨地区经营建筑安装企业有关所得税管理问题的通知》 ( 浙地税发[2009]52号)同时废止。



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2019年5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省内跨地区经营建筑安装企业有关所得税管理问题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9-06-10  信息来源:省财政厅
现就《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关于省内跨地区经营建筑安装企业有关所得税管理问题的通知》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省内跨地区经营建筑安装企业有关所得税管理问题的通知》 ( 浙地税发[2009]52号)对省内跨地区经营建筑安装企业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所需要满足的条件和提供的证明资料做出了具体规定。为落实“放管服”改革工作要求,深入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切实减轻企业办税负担,根据国家政策变化和新的管理要求,省财政厅、浙江省税务局协商决定优化办税流程,精简企业有关办税资料,特制定本通知。

二、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范围为浙江省内(含宁波)跨地区经营建筑安装企业。

三、主要内容

(一)省内跨市、县经营建筑安装业务的总分机构,其二级分支机构的判定和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按《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