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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就业税收政策操作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永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就业税收政策操作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永地税发〔2011〕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永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永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规定,全文废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 财税〔2010〕84号)和《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5号)文件精神,支持和促进我市失业人员就业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地税机关应遵循依法、公开、公正、高效、便利的原则,认真落实好促进就业税收政策。 

第三条 纳税人享受促进就业税收政策,应当提出申请,提交相应资料,按本办法规定具有审批权限的地税机关审核后执行。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税务机关审批的,纳税人不得享受有关促进就业税收政策。 

第四条 促进就业税收政策由各县(区)地方税务局和市局直属局、涉外分局(以下简称:主管地税机关)负责审核。 

第二章 自主创业税收政策适用对象和范围 

第五条 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零就业家庭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可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个体工商户登记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向创业地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认定申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照规定核实后,对符合条件人员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 

第六条 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创业的,可注册登录教育部大学生创业服务网,提交《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申请表,由所在高校进行网上信息审核确认并出具相关证明,学校所在地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数据库对高校毕业生身份、学籍学历、是否是应届高校毕业生等信息进行核实后,向高校毕业生发放《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并在学籍学历电子注册数据库中将其标注为“已领取《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高校毕业生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向创业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认定申请,由创业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相应核发《就业 

失业登记证》,作为当年及后续年度享受税收扶持政策的管理凭证。 

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离校后创业的,可凭毕业证,直接向创业地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认定申请。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对人员范围、就业失业状态、已享受政策情况审核认定后,对符合条件人员相应核发《就业失业登记证》,并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 

第七条 对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范围是指除从事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其他经营项目。 

第三章 企业吸纳失业人员税收政策的适用条件和范围 

第八条 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以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第九条 享受有关税收政策的服务型企业是指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从事现行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规定经营活动的企业。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加工型企业是指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增值税纳税人。 

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是指街道社区兴办的,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职工总数不超过100人、年销售额在500万元以下的增值税纳税人。 

新增加的岗位是指企业生产经营需要新开发和设置的岗位以及企业自然减员所空缺的岗位。 

第十条 本办法第八条所称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是指:1、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2、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3、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即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4、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以上所称的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即厂办大集体企业)是指20世纪70、80年代,由国有企业批准或资助兴办的,以安置回城知识青年和国有企业职工子女就业为目的,主要向主办国有企业提供配套产品或劳务服务,在工商行政机关登记注册为集体所有制的企业,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包括在国有企业混岗工作的集体企业下岗职工。 

第十一条 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可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认定申请,经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对符合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条件人员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 

第十二条 企业吸纳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可向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取得《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并需报送下列材料: 

1、新招用人员持有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 

2、职工花名册(企业盖章,注明新增人员); 

3、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4、企业与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 

5、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 

6、《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见附件); 

7、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其中,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要提交《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 

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接到企业报送的材料后,经审核后,对不符合享受优惠经营范围的企业不应核发《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核实后,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相应核发《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并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上加盖认定戳记,作为认定证明的附表。 

第三章 促进就业税收政策内容 

第十三条 符合条件的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后,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省政府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 

第十四条 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经主管地税机关审核同意,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第十五条 本办法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期限为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以纳税人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减免税手续之日起作为优惠政策起始时间。税收优惠政策在2013年12月31日未执行到期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第四章 税收减免程序 

第十六条 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申请税收减免程序如下: 

(一)申请材料   

1、减免税申请; 

2、营业执照副本; 

3、 税务登记证副本; 

4、《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及加盖劳动保障部门认定戳记的《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 

5、《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 

6、职工花名册(企业盖章,注明新增人员); 

7、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8、企业与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 

9、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 

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均由地方税务局征管的,企业只向所在主管地税机关报送上述材料申请审批减免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与企业所得税分属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征管的,企业除了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上述材料申请审批减免税外,还需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申请审批材料进行备案。   

(二)减免税审核方法 

1、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均由地方税务局征管的,由主管地税机关审核后,按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机构认定的企业吸纳人数和签订的劳动合同时间预核定企业减免税总额,在预核定减免税总额内每月依次预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纳税人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小于预核定减免税总额的,以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为限;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大于预核定减免税总额的,以预核定减免税总额为限。 

年度终了,如果实际减免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小于预核定的减免税总额,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扣减企业所得税。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 

主管地税机关应当预核定企业减免税总额,其计算公式为: 

企业预核定减免税总额=∑每名失业人员本年度在本企业预定工作月份/12×4000元 

企业自吸纳失业人员的次月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2、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与企业所得税分属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征管的,统一由企业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按本条(二)款1项规定的办法预核定企业减免税总额,并将核定结果通报当地国家税务局。纳税年度内先由主管地税机关在核定的减免总额内每月依次预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如果企业实际减免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小于核定的减免税总额的,主管地税机关要在次年2月底之前将企业实际减免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剩余额度等情况以书面形式送给同级国家税务局,剩余额度由主管国家税务局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按企业所得税减免程序扣减企业所得税,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   

(三)企业在认定或年度检查合格后,年度终了前招用失业人员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当在人员变化次月按照规定申请认定。对人员变动较大的企业,主管地税机关可按规定调整一次预核定。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与企业所得税分属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征管的,主管地税机关还要将调整后的预核定减免税总额告知同级国家税务局。 

企业应当于次年1月10日前按照相关规定和劳动保障部门认定机构出具的《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补充申请减免税。主管地税机关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重新核定企业年度减免税总额。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企业实际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情况,为企业办理减免企业所得税或追缴多减免的税款。 

企业年度减免税总额的计算公式为:企业年度减免税总额=∑每名失业人员本年度在本企业实际工作月份/12×4000元。 

(四)第二年及以后年度以当年新招用人员、原招用人员及其工作时间按上述程序和办法执行。每名失业人员享受税收政策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 

第十七条 从事个体经营申请税收减免程序如下: 

符合条件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可持下列材料向创业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减免税: 

一、减免税申请; 

二、《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 

三、营业执照副本; 

四、税务登记证副本; 

五、 身份证件; 

六、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经主管地税机关审核后,在年度减免税限额内,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期不足一年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以实际月份换算其减免税限额。换算公式为:减免税限额=年度减免税限额/12×实际经营月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