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跨区经营纳税人发票领购和申报纳税有关事宜的通知【全文废止】
淮地税函〔2011〕6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淮南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淮南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8号)规定,全文废止
局属各单位:
随着市场经济多元化的发展,纳税人跨区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越来越普遍,为了加强税源控管,规范普通
发票管理和纳税申报,减轻纳税人负担,满足纳税人经营业务需要,现将在淮南市市区范围内跨区(主管税务机关)从事经营活动的纳税人(以下简称跨区经营纳税人),发票领购和申报纳税有关事宜明确如下:
一、除市地税局征收管理分局、涉外分局管理的纳税人外,跨区经营纳税人经营特殊业务的,符合自开票或发票领购条件的,应按照以下规定办理发票领购和纳税申报相关事宜:
(一)跨区经营纳税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向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项目登记。
(二)跨区经营纳税人进行项目登记管理后,经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分管领导批准,可以申请领购与其应税劳务相符合的普通发票(以注册登记地主管税务机关赋予的“微机编码”申请)。
(三)跨区经营纳税人在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的发票,仅限于开具其在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项目登记管理的经营业务。
跨区经营纳税人在注册登记地主管税务机关领购的发票不得开具跨区经营特殊业务。
(四)跨区经营纳税人在劳务发生地取得的应税收入,应当通过“项目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