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动自行车行业税收管理的公告【全文废止】
郴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郴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2017年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郴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规定,全文废止
去年以来,我市电动自行车行业发展迅速,市局通过税收综合征管软件和外部信息分析,发现电动自行车行业存在税收管理不规范、税源监控不得力的问题。为进一步加强依法治税,落实税源管理责任,现就进一步加强电动自行车行业税收管理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加强税务登记管理,强化日常监管。根据普遍登记、属地管理的原则,凡从事电动自行车销售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依法到经营地国税局办理税务登记。主管国税部门要主动清理和检查电动自行车经营者办理税务登记的情况,强化对电动自行车经营者的日常监管。加强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管理。凡达到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标准的,都应当申请认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建立健全账簿。对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而不申请办理认定手续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按销售额依照
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