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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耕地占用税具体政策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耕地占用税具体政策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1987]财农246号 1987-08-17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财政厅办公室关于公布废止的浙江省财政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浙财法字[2008]10号规定,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新出台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 财政部 税务总局 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生态环境部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的公告》 ( 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81号),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决定》,请以最新文件为准

各市、地、县财税局:

根据财政(87)财农字第206号关于颁发耕地占用税具体政策的规定的通知》和省人民政府浙政[1987]45号《批转〈省财政厅关于开征耕地占用税的报告〉的通知》,现对耕地占用税的有关具体政策规定如下:

一、征税范围。包括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耕地。耕地是指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菜地、园地)。占用鱼塘及其他农用土地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也视同占用耕地,必须依法征收耕地占用税。园地包括苗圃、花圃、茶园、果园、桑园、竹园和其他种植经济林木的土地。其他农用土地,如开垦荒地、围垦造地(含溪滩围垦)已种植(含养殖)农作物五年的,占用这类土地,照征耕地占用税。

二、征税标准。各市、县耕地占用税的征税标准,要严格按照省人民政府的通知规定执行。对经济技术开发区适用征税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但是最高不得超过50%,执行时须报经省财政厅批准。

三、农村居民建设房减半征收的范围。农村居民是指农业户口居民(包括渔民、牧民)占用耕地建设自用的住宅,按规定的征税标准减半征收。城镇居民(非农业户口)占用耕地新建住宅,农村居民或联户占用耕地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都应全额征收。对水库移民、灾民、难民建房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四、免税用地的范围。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七条有关免税的具体政策界限,按以下规定掌握执行;
军事设施用地,应限于部队(包括武警部队,下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指挥防护工程,配置武器、装备的作战(情报)阵地,尖端武器作战、试验基地、军用机场,港口(码头)、设防工程,军事通信台站、线路、导航设施,军用仓库、输油管线,靶场、训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