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7-11-21 内地税字〔2007〕35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5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派出机构,东风场区地方税务局:
《
内蒙古自治区车船税实施办法
》已于8月17日发布实施,《
内蒙古自治区车船税代收代缴暂行管理办法
》也于日前下发各地。为了确保我区
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顺利开展,全面加强
车船税征收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盟市地税局要主动与当地保险机构联系,尽快召开贯彻落实《
内蒙古自治区车船税代收代缴暂行管理办法
》的专题会议,使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和保险机构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力争在12月1日全面开展
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各盟市地税局要与辖区内各保险机构建立协调协作机制和联席会议制度,共同负责对本地区各保险机构代收代缴
车船税工作进行指导、监督与管理。各旗县、区地税机关负责
车船税的具体征收管理工作,对本辖区内各保险机构代收代缴工作随时进行辅导,及时解决代收代缴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使
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尽快步人正轨。
二、新
车船税比原车船使用税无论在税收政策还是在征管上都发生了较大变化,是一项全新的工作。各盟市地税局要尽快对征收机关有关人员和代收代缴义务人进行
车船税业务培训和辅导,使代收代缴义务人熟练掌握《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
》及其
实施细则
、《
内蒙古自治区车船税实施办法
》和《
内蒙古自治区车船税代收代缴暂行管理办法
》的政策规定,知晓依法履行代收代缴
车船税是扣缴义务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提高代收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
车船税的业务水平。为了配合保险机构做好
车船税的代收代缴工作,有条件的地税征收机关可在保险机构办理交强险业务的场所派驻税务专管人员协助做好代收代缴工作。
三、各级地税机关要加强直接征收
车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