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甬地税二[1997]305号 1997-12-31
USHUI.NET®提示:根据《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甬财税法[2007]73号)规定,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
)规定,全文废止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第三分局:
你局报来的《关于要求明确有关政策的报告》(甬地税三[1997]80号)和《关于要求明确有关税收政策的请示》(甬地税三[1997]69号)收悉。关于银行办理政府委托贷款,出租POS设备,呆滞放款及房地产企业的有关税收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银行受财政或其它政府部门委托代办世界银行贷款或其它政府委托贷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银行按实际收到的利息代扣代交
营业税。
二、房地产公司为解决资金困难,将其房产以预售名义暂售典当行。从而从典当行融入资金,过一定时期后,再将本金返回典当行。并以违约金的名义支付给典当行利息,典当行收到的利息(违约金)其实质为融资利息收入,应按“金额保险业”税目计征
营业税。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不论是自行开发的商 品房还是名义上为“代建”的商品房,根据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及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应按工程价款全额(包括管理费、代建费、代收代付费用等)计征
营业税。
四、银行将POS机等设备租赁纵下属机构并收取租赁费的行为,银行应按“服务业”税目征收
营业税。
五、金融机构购入股票、证券后,在出售(或到期收取本息)前取得的分红、派息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