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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发票承印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发票承印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5-10-24 内国税征字〔1995〕49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 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4号规定,继续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2015年12月30日规定,继续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6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各发票承印企业: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发票承印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要按照本办法加强管理,并做好对发票承印企业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

  附件: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发票承印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切实加强发票管理,规范发票承印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