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国家税务局、芜湖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8-11-10 芜国税发[2008]10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芜湖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芜湖市地方税务局现行有效部分废止或失效 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芜湖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号)规定,现行有效
各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市国家税务局各税源管理科、稽查局、办税服务中心、车购办、市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局):
现将《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
皖国税发〔2008〕103号
)转发给你们,并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跨省经营的总分机构及省内跨市总分机构在总、分机构税款分摊比例、预算管理等方面均有区别,各单位要准确把握文件精神,区别不同类型总分机构进行税收管理。
二、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均在我市跨区(县)的,原则上由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进行
企业所得税监管,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
企业所得税,总机构统一计算,汇总缴纳。对市内跨区(县)经营的分支机构如因经营范围及涉及的行业税收政策等,需要就地缴纳税款的,应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报市级税务机关确认。
三、原在我市无主管税务机关的分支机构以及新设立的分支机构的监管,按总机构的主管税务机关确定,即:总机构的主管税务机关是国税部门的,由国税部门负责监管;总机构的主管税务机关是地税部门的,由地税部门负责监管。
四、各单位要加强对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
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摸清总、分支机构分布情况,认真核实经营收入、工资总额、资产总额。
(一)备案管理。各单位按规定时间完成辖区内现有的跨地区汇总纳税总分机构备案管理,新办税务登记跨地区汇总纳税总分机构应在办理税务登记之日起15日内报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备案时需报送以下资料:
1.《跨地区汇总纳税总机构信息备案表》或《跨地区汇总纳税分支机构信息备案表》(一式二份)(见附件);
2.总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分支机构报);
3.总机构税务登记副本复印件(分支机构报);
4.所有二级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总机构报);
5.所有二级非法人分支机构税务登记副本复印件(总机构报);
6.总机构批准成立二级非法人分支机构的相关决议等文件。
国税部门各单位应于11月25日前完成辖区内现有的跨地区汇总纳税总分机构备案管理。今年核实总结工作于11月30日前完成,以后年度按规定执行。
(二)系统维护。国税部门各单位应于11月25日前(新办税务登记跨地区汇总纳税总分机构在收到跨地区汇总纳税总机构信息备案表后15日内)完成跨地区汇总纳税总分机构的综合征管软件信息维护工作。维护中要注意对以往的错误数据进行清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