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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地税局纳税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地税局纳税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 【全文废止】
2013年3月19日 马地税〔2013〕2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马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马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10规定,附件作废

USHUI.NET®提示:根据 马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马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规定,附件作废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马鞍山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马鞍山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马鞍山市地税局纳税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税源管理,防范税收风险,促进纳税遵从,根据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国家税务总局、省地税局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局征管实际,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纳税评估是指地税机关利用获取的涉税信息,对纳税人(包括扣缴义务人,下同)纳税申报情况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核评价,并作出相应处理的税收管理行为。

纳税评估工作包括风险识别、案头审核、实地核查及评估处理等环节。

第三条  纳税评估工作遵循风险控制、分类分级实施、专业管理、人机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纳税评估对象不含已进入稽查程序的纳税人。

第五条 各级地税机关要充分发挥第三方涉税信息、计算机技术对纳税评估工作的支撑作用,不断提高纳税评估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第六条 各级税务机关可运用税收征管法赋予的职权组织实施纳税评估。

第二章     数据采集

第七条 数据采集主要来源于征管数据、纳税人会计数据。

征管数据,指征管系统中纳税人各税种申报、入库数,基本情况表中的房产、土地、车辆登记信息,以及税控系统的票表比对信息。

纳税人会计数据,指纳税人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数据。主管地税机关应在征管系统中确定纳税人会计报表报送种类及报送时间,并辅导纳税人填制会计报表模板,通过纳税人服务平台报送。

第八条 评估工作所需数据还来源于纳税人生产经营数据、第三方数据。纳税人生产经营数据,指根据专业评估公式模型的需要,与税收密切相关的生产经营数据,如水、电、气能源消耗,设备的生产能力,料、工、费的单位消耗定额等数据。

生产经营数据由评估人员根据评估需要直接向评估对象采集。

第三方数据,指经济管理、统计部门、行业主管、协会提供的与税收相关联的数据信息,以及国税、房产、土地、工商等部门传递的相关信息和本地区的主要经济指标、相关产业和行业的指标数据。

第三方数据通过税收协作方式进行采集。

第三章   风险识别、推送和应对

第九条 风险识别及推送是市局根据评估计划,利用省局纳税评估软件和我局征管质量指标系统,定期或不定期发起数据加工,初步筛查出纳税人日常申报中存在的疑点,依风险高低进行推送的过程。

第十条 各主管地税机关根据税收征管资源配置情况,统筹安排,将税收风险等级高的纳税人确定为案头审核对象。

第十一条 对税收风险等级低的纳税人,主管地税机关可采取纳税辅导、风险提示等方式督促其遵从税法,所用文书可采用行政指导文书(见附件1)。

第十二条 因错误信息、软件功能及其他原因产生的虚假疑点,疑点排除,纳税评估终止。

第四章  案头审核

第十三条 案头审核是指主管地税机关对需要实施案头审核的纳税人,选择运用相应的审核分析方法,分析纳税申报中存在的疑点,确定实地核查对象的过程。

第十四条 案头审核内容主要包括:将纳税人申报数据与财务会计报表数据进行比较、与同行业相关数据或类似行业同期相关数据进行横向比较;与历史同期相关数据进行纵向比较,分析异常变化的成因;根据不同税种之间的关联性和勾稽关系,参照相关预警值分析税种之间的关联关系及其异常变化;应用税务机关所掌握的情况和积累的经验,将纳税人申报情况与其生产经营实际情况相对照,分析其合理性,确定纳税人申报纳税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

第十五条  纳税评估人员应根据案头审核对象的不同类型,选择运用针对性强的审核分析方法进行审核分析,并对需要核实的内容、重点和方式等提出具体意见和建议。

第十六条  在案头审核过程中,纳税评估人员可以针对疑点采取通讯调查、约谈的方式进行核实。在通讯调查、约谈中,纳税人可以对税务机关指出的疑点举证。

第十七条  约谈须由主管地税机关事先发出《税务约谈通知书》(见附件2),提前通知纳税人。

对存在共性问题的多个纳税人,可以采取集体约谈的方式进行。

纳税人可以委托具有执业资格的税务代理人参加约谈。税务代理人代表纳税人进行约谈时,应向主管地税机关提交纳税人委托代理合法证明。

约谈内容应当形成《纳税评估约谈记录》(见附件3),并经双方签章(字)确认。

实施约谈的纳税评估人员应当不少于两名。

第十八条  经案头审核,风险疑点排除,也未发现新疑点,做疑点排除处理。

发现财务会计报表数据或征管基础信息不准确,由评估人员督促纳税人修改并重新报送财务会计报表,或提交有修改权限的岗位进行征管系统基础数据的修改。

第十九条  经案头审核,风险疑点确认,纳税人存在少缴或未缴税款的,主管地税机关应制作税务行政指导文书(附件4),指出存在的问题,提示纳税人自查补充申报。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补充申报缴税无异议的,纳税评估终止;有异议的,应当转入实地核查。

第二十条  经案头审核,发现纳税人有疑点且无法排除或发现新问题的,应当转入实地调查核实。

对税收风险大的纳税人,可以不经过通讯调查、约谈环节直接实施实地核查。

纳税人不接受通讯调查或者约谈的,应当转入实地核查。

第五章 实地核查

第二十一条  实地核查是指税务机关针对疑点, 采取税务检查的手段进行核实的过程。

第二十二条  实地核查的内容主要包括:审查纳税人相关资料与纳税人的实际生产经营情况、税务机关掌握的相关信息是否一致;针对涉税疑点,逐一分析产生问题的原因及税收影响;分析纳税人生产经营结构,利用主要产品能耗、物耗等生产经营要素以及其他相关经济指标,应用合理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