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淮南市地方税务局纳税申报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全文废止】
淮南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淮南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淮南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8号)规定,全文废止
为适应税收征管现代化需要,优化地方税纳税申报管理,淮南市地方税务局制定了《淮南市地方税务局纳税申报管理实施办法》,现予以发布。《淮南市地方税务局多元化申报纳税管理暂行办法》(淮地税〔2004〕42号)、《淮南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逾期申报行为处罚标准的通知》(淮地税〔2002〕28号)同时废止。淮南市地方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逾期申报、报送行为处罚标准遵照《安徽省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皖地税函〔2012〕713号)有关规定执行,同时废止。
淮南市地方税务局
2014年7月24日
淮南市地方税务局纳税申报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适应税收
征管现代化需要,优化地方税纳税申报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
税收征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安徽省地方税纳税申报管理暂行办法
》和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结合我市地方税
征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在我市负有缴纳地方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纳税人)以及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扣缴义务人)。
第三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以下简称纳税申报)。
第四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地方税种申报期限由主管地税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授权规定确定,并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予以告知。
地方税种按期纳税申报的具体期限,结合国家每年节假日安排,依照省地税局按年确定的具体期限,提前向社会发布。
第五条 因税收
征管、公共事件、网络故障等原因,需要调整纳税申报期限的,由市地税局提前提出调整意见,报省地税局备案、调整,并向社会发布。
因上述原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能按照法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但在省、市地税局调整的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的,视为按期申报,地税部门不予追究责任。
第六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主动按照地税机关的规定,根据不同税种、事项选择使用综合类纳税申报表、单税种纳税申报表及代扣代缴税款报告表(以下简称为纳税申报表)办理纳税申报。
在办理纳税申报时,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当如实填写纳税申报表,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七条 纳税申报表主要内容包括:税种、税目、税款所属期,应纳税项目(或者应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项目),计税依据、扣除项目及标准、适用税率或者单位税额,应纳税额(或者应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额),应抵扣项目及金额、应减免税项目及税额等。
单税种纳税申报表除上述主要内容外,还应包括相关明细申报信息。
第八条 纳税申报事宜应根据纳税人选择的申报方式,在地税机关指定的办税服务场所(包括办税服务厅、纳税服务中心、代征点等)或电子网络服务平台进行。
第九条 纳税申报方式主要有电子申报、直接申报、邮寄申报、简易申报等。
(一)电子申报。即由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将纳税申报表表列信息及有关资料通过计算机网络传输给地税机关。
(二)直接申报。即由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持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资料到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等办税服务场所申报。
(三)邮寄申报。即由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将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资料装入专用信封寄达地税机关。
(四)简易申报。即实行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在法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的,视同申报。符合简易申报的纳税人可以委托银行划缴税款进行申报。
第十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自行选择纳税申报方式,一经确定后由地税机关为其备案,原则上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随意变更。
为方便申报和税收管理,主管地税机关应引导纳税人选择电子申报或委托银行划缴税款的简易申报方式。
第十一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采取电子方式办理纳税申报的,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与银行、主管地税机关签订税库银三方缴纳协议,并按地税机关要求保存和报送相关申报资料。
银行由纳税人自行选择,地税机关不得指定。
第十二条 签订三方协议的办理流程如下:
(一)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到主管地税机关领取或登陆淮南地税网站下载《委托缴税(费、基金)三方协议书》(一式三份)。
(二)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在协议书上正确填写各项信息,并在协议书上加盖公章,送主管地税机关审核。
(三)主管地税机关审核无误后在三方协议签章,并将一式三份协议书交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送开户银行审核。
(四)开户银行审核无误后,在银行计算机系统中加注委托缴税标识,同时在三份协议书上签章并留存一份,将其余两份退还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
(五)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将退还后的两份协议书送主管地税机关校验。
(六)税务人员在
征管系统中录入相关信息并发起三方协议验证,系统校验通过后税务机关和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各留存一份。
第十三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采取直接申报、邮寄申报方式的,纳税申报表可以到各办税服务场所领取,也可以登陆淮南市地方税务局网站下载。
采取邮寄申报方式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当使用淮南市地方税务局提供的统一纳税申报专用信封,以邮政部门收据作为申报凭据,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第十四条 委托银行划缴税款申报的纳税人也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与银行、主管地税机关签订税库银三方缴纳协议。
委托银行划缴税款签订三方协议流程同本办法十二条。
委托银行划缴税款申报的纳税人在每个申报纳税期结束前应保证协议银行存款余额不少于应纳税款金额。
第十五条 采取电子申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逾期申报的,不适用简易处罚程序的应当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等办税场所接受处理后,可以进行电子申报。
委托银行划缴税款的纳税人在规定纳税申报期内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税款的,应当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等办税场所接受处理后办理申报纳税事宜。
第十六条 因电子申报系统和委托银行划缴税款系统问题不能正常办理纳税申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地税机关通知(公告)的其他申报方式办理纳税申报事宜。
第十七条 采取电子申报和委托银行划缴税款简易申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发生名称、缴税银行、缴税账号、主管税务机关变更的,必须终止原三方协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变更后,继续选择电子申报方式或委托银行划缴税款申报的,应重新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流程签订三方协议。
终止原三方协议时,应签订《终止委托缴税(费、基金)三方协议书》。
注销登记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办理注销登记时,应当签订《终止委托缴税(费、基金)三方协议书》。
第十八条 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第十九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根据不同情况报送下列有关证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一)财务会计报表及其说明材料;
(二)与纳税有关合同、协议书及凭证;
(三)税控装置的电子报税资料;
(四)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及异地完税证明;
(五)境内或者境外公证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
(六)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的合法凭证;
(七)地税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第二十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委托税务代理人代为办理申报纳税和报送事宜。
第二十一条 为确保网上传递信息的保密、真实、完整和不可否认性,鼓励纳税人使用CA证书进行电子申报。CA证书由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办理税务登记、扣缴税款登记后,向市地税局指定的CA证书颁发机构申领。
地税机关应积极推进CA证书“一证通”。
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采用电子申报方式并使用CA证书申报的,在按照规定填写、传递纳税申报表和财务会计报表等电子数据后,可不再报送相应纸质材料。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采用电子申报方式但未使用CA证书申报的,在按照规定填写、传递纳税申报表和财务会计报表等电子数据后,其纸质材料应按季度向地税机关报送(季度终了后15日内)。
第二十三条 地税部门在受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直接申报时,应当做好纳税申报表和涉税资料的及时性、完整性和逻辑性审核。审核内容主要包括:
(一)纳税申报表种类是否符合地税机关要求;
(二)纳税申报期限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三)纳税申报内容是否齐全,申报项目填写是否完整;
(四)数据计算逻辑关系是否正确;
(五)纳税申报表纳税人全称、单位公章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六)相关涉税资料是否齐全,纳税人是否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期限是否符合要求,内容是否完整,是否符合地税机关规定的其他要求。
地税部门在受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邮寄申报时,具体审核内容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地税部门受理直接申报、邮寄申报时,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的纸质纳税申报表和其他涉税资料,审核无误的,当场予以受理。涉及纳税人逾期缴纳税款的,依法加收滞纳金。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的纸质纳税申报表和其他涉税资料,不符合要求的,地税部门不予受理,说明原因并要求其补充、更正。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拒绝补充、更正的,地税部门不予受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充、更正后,地税部门予以受理。
第二十五条 地税部门受理直接申报、邮寄申报后,对已经审核的纸质纳税申报表和其他涉税资料,应当及时、准确录入安徽地方税收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等
征管软件。
第二十六条 地税部门在受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电子申报时,由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直接登录安徽省地方税务局电子税务局自行录入申报数据,系统自动进行审核。
第二十七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办理纳税申报后,发现纳税申报事项有误的,可以要求更正申报。在法定纳税申报期限内,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更正申报并缴纳税款的,不加收滞纳金。超出法定纳税申报期限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更正申报、缴纳税款的,依法加收滞纳金。
第二十八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办理纳税申报后,发现申报应纳税额超过实际应申报应纳税额要求更正的,申报税款已缴纳入库的按照退库工作规程办理;申报税款未缴纳入库,且纳税人无法自行更正(作废)的,应当主动向主管地税机关提供以下证明资料申请更正;
(一)更正书面报告;
(二)财务会计报表;
(三)纳税申报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更正纳税申报表的提供原申报表和更正后申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