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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税法公告试行制度》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税法公告试行制度》的通知
1995-10-24 内国税征字〔1995〕50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征管类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4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税法公告试行制度》印发给你们,各地务必提高认识,因地制宜地贯彻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列入年底征管工作总结上报区局征管处。

  附件: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税法公告试行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依法治税增强税收法制意识,促进税收征管改革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税法公告是税务机关向纳税人应当公开宣布的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各级税收机关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一种公告形式。
  第三条税法公告主要适用于公布要求众多纳税人周知的内容。
  第四条税法公告的内容主要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和各级税务机关依法制定的各项直接关系到税收征收管理的配套规章制度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各级税务机关依法要求纳税人办理的有关纳税事项。
  第五条税法公告发布的主要形式有:广播、报纸、电视、杂志、公告栏、公告发布会、文件汇编及其他形式。
  各地可因地制宜地选择一种或几种有较广泛影响的公告形式。
  第六条税法公告的辅助形式有:咨询窗口、咨询电话及其他形式。
  各地利用辅助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