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内财非税规【201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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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盟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残疾人联合会,满洲里、二连浩特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残疾人联合会:
为了规范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促进
残疾人就业,保障
残疾人权益,根据《
残疾人就业保障法》、《
残疾人就业条例》、《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72号)的规定,我们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2.内蒙古自治区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
3.内蒙古自治区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减免(缓缴)审批表
285-1.doc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
残疾人联合会
2018年6月20日
附件1
内蒙古自治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促进
残疾人就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残疾人就业条例》、《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72号)、《内蒙古自治区按比例安排
残疾人就业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18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保障金是为保障
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
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缴纳的资金。
第三条 内蒙古自治区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
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
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的人员,或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第五条 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二章 征收缴库
第六条 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未达到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比例安排
残疾人就业的,应缴纳保障金。
第七条 保障金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审核认定,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税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第八条 用人单位将
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
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
残疾人就业人数。
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
残疾人证》(1至2级、智力或精神残疾3至4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
残疾人就业计算。
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
残疾人的,应当计入所安排的
残疾人就业人数。
第九条 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
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计算公式如下:
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
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年平均用工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用人单位安排
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以公式计算结果为准,可以不是整数。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和实际安排的
残疾人就业人数均为上年实际月份的平均数。
用人单位存续不到一年的,按实际月份计算征收保障金;成立不到一个月的,不征保障金。
第十条 保障金实行按年征收,用人单位应于次年按照规定期限向所在地的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审核认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第十一条 内蒙古税务局、自治区
残疾人联合会共同建立和完善《内蒙古自治区按比例安排
残疾人就业审核系统》(以下简称审核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和工作流程一体化机制。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在每年的6月底前到所在地的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对本单位上一年度应缴纳的保障金进行申报。用人单位在申报时,要提交《内蒙古自治区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表》,同时提供用人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残疾职工身份证、
残疾人证或伤残军人证、就业失业证、劳工合同书原件和复印件、用人单位为残疾职工缴纳的社会基本保险凭证、上年度在职职工平均工资等有关材料。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出具《内蒙古自治区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审核认定书》。
用人单位应如实填报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实际安排
残疾人就业人数、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等信息,并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内蒙古自治区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可到审核的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领取,也可登录内蒙古自治区
残疾人联合会或内蒙古自治区
残疾人就业管理中心网站下载。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未在每年的6月底前向所在地的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保障金审核认定的,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可以视为未安排
残疾人就业进行审核认定,并将审核认定结果书面告知用人单位。计算公式为: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自治区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第十四条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于每年的7月底前将用人单位保障金的审核认定结果通过审核系统提交主管税务机关。
第十五条 每年的10月底前为保障金的申报征缴期,用人单
位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