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扶残助残工作的实施意见
龙政综〔2015〕5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17年11月8日《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本级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龙政综〔2017〕211号)规定,决定保留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各新区、园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中央、省驻岩单位:
为进一步改善
残疾人生产生活状况,加快
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体系建设,根据《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扶残助残工作的意见》 (
闽政〔2014〕48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重度
残疾人生活和医疗救助
1.完善重度
残疾人生活困难补助和医疗救助制度。将听力、言语和多重重度
残疾人纳入生活困难补助范围,统一并提高城乡重度
残疾人生活困难补助金标准,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50元。有条件的地方可适当提高标准。补助金由民政部门按社会化方式定期发放。将包括听力、言语和多重重度
残疾人在内的重度
残疾人统一纳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并按现行筹资标准和当地医疗救助办法进行救助。重度
残疾人生活和医疗救助所需资金按现行办法负担。(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卫计委、残联)
2.建立一级重度
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从2015年1月1日起,对全市一级重度
残疾人给予每人每月50元护理补贴,所需资金由当地财政负担,省级财政给予一定补助。有条件的地方可适当提高标准。具体发放办法由市残联、财政局根据省残联、财政厅下发文件执行。(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残联、财政局)
二、强化
残疾人康复救助服务
3.继续实施0-6岁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对符合条件的0~6岁残疾儿童给予免费的抢救性康复救助,各级财政要根据本地残疾儿童康复的需求,将残疾儿童免费抢救性康复救助所需资金列入预算。省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残联、财政局、卫计委)
4.全面落实
残疾人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医保。各县(市、区)要将已确定的运动疗法、偏瘫肢体综合训练、脑瘫肢体综合训练、截瘫肢体综合训练、作业疗法、认知知觉功能障碍训练、言语训练、吞咽功能障碍训练、日常生活能力评定等9项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合保障范围,在原来基础上适当提高医保报销比例。(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残联、人社局、卫计委、财政局)
5.进一步完善
残疾人康复服务体系。依托市级医院、康复机构等技术优势,开展
残疾人康复技术服务指导;各县(市、区)依托当地医院、康复机构等建立
残疾人康复服务示范点;依托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建立康复室;整合各级、各类民办康复机构的资源,实行民办公助,构建有效的康复服务体系,实现
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财政局、人社局、卫计委、残联、发改委)
6.加大民办
残疾人康复机构建设扶持力度。各级政府每年要预算一定资金,通过民办公助、政府补贴、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根据民办
残疾人康复机构的规模,在建设资金、设备、项目等方面给予大力扶持,以完善其功能、提升其服务。(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财政局、残联、发改委)
三、扶持
残疾人就业创业
7.积极推进
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政府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带头安置
残疾人就业,将按比例安排
残疾人就业纳入各级文明单位考评指标,对一些既不安排
残疾人就业、又不申报缴纳“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取消其参评文明单位和评先评优的资格。(责任单位:市委文明办,市人社局、地税局、残联)
8.实施超比例安排就业奖励。对超过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6%比例安排
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不含财政拨款的单位和福利企业等集中就业机构),按照每超额安排1名
残疾人,每年给予用人单位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5倍的奖励。(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社局、财政局、残联)
9.支持集中安置就业。对安置
残疾人在50人以上,且已经就业一年以上的
残疾人集中就业机构(包括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等)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
残疾人就业环境改造、设施设备购置补贴。对超过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25%比例且安排10名以上
残疾人就业的集中就业机构,每超额安排1名
残疾人,每年按照当地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单位缴费金额的50%给予奖励。当年已经按《福建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享受企业吸纳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的不再重复享受。(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财政局、人社局、残联)
10.扶持自主就业创业。对通过自主创业或从事个体经营实现就业的
残疾人及其安置的残疾员工,每年按照当地从业人员社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缴费金额的50%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已享受集中安置就业奖励政策或当年已经按《福建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享受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的不再重复享受。(责任单位:市财政局、残联、人社局)
11.鼓励接纳高校
残疾人毕业生就业。对已按《劳动合同法》规定与新安置的高校
残疾人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办理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不含财政拨款的单位和公益性岗位),按照每人每年5000元标准给予补贴,主要用于安置高校
残疾人毕业生所需岗位培训、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和无障碍设施建设等支出,补贴年限为3年。(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财政局、残联)
12.多形式开发适合
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各级政府和部门在安排交通协管员、市容管理员、社区物业管理员、园林维护员、公厕管理员等一些公益岗位时,应当安排一定比例的
残疾人就业;在公办农贸市场、小商品市场和邮政报刊亭,应当设置一定比例的“爱心摊点”,以优惠或免费场租等扶持方式供
残疾人经营。(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信委、民政局、人社局、住建局、残联)
扶持
残疾人就业创业措施从2015年1月1日起执行。涉及资金安排的,由同级财政负担。
四、加快发展
残疾人托养服务
13.充分发挥已建成的
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的作用。鼓励养老服务机构安排一定数量的床位托养
残疾人。参照市政府《
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
龙政综〔2014〕249号)的相关规定,对非营利性民办
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给予一次性开办补贴和床位运营补贴,对各类
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给予税费优惠。(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民政局、财政局、残联)
五、提高残疾学生资助水平
14.实施免费特殊教育。对特殊教育学校和普通学校附设特教班(学前至高中阶段),以及经教育部门审批的由儿童福利机构或残疾儿童康复机构举办的附属幼儿园(学前教育部)的学生,实施“三免两补”(免学杂费、教科书费、住宿费,补助生活费、交通费)政策。到2016年省级财政将特殊教育学校寄宿生生活补助费从每人每年1500元逐步提高到3000元,寄午的学生按寄宿生补助标准的一半给予补助。市、各县(市、区)要根据本地实际,对特殊教育学校和普通学校附设特教班学生交通费进行补助,并纳入校车服务方案统筹解决,保证残疾儿童不因交通问题辍学。有条件的地方要对残疾学生的校服、床上用品等生活必需品予以补助。普通高校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全部享受国家助学金。(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教育局、财政局、残联)
15.加大扶残助学力度。对持有第二代《
残疾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