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三府〔2016〕13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三亚市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等227件继续有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三府〔2018〕34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2019年8月13日《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三亚市本级部门项目支出进度考核管理暂行办法》等138件继续有效的(含限一年内修改或重新制定70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三府规〔2019〕7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宣布失效、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公布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三府规〔2021〕26号》规定,决定修改。
区人民政府,各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三亚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六届市政府第6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三亚市人民政府
2016年5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三亚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三亚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
关于推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的若干意见》 (
国发〔2014〕10号)、《关于大力支持小微文化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文产发〔2014〕27号)、《关于推动特色文化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文产发〔2014〕28号)、《海南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琼财教〔2012〕18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由市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提高文化产业整体实力,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结构战略性调整,推动文化产业跨越式发展。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体现国家文化发展战略和规划,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文化产业政策、区域发展政策及公共财政基本要求,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三亚市文化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是专项资金管理的领导机构,领导小组下设的市文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文化办”)是专项资金具体的管理实施部门。由市委宣传部内设的市文化体制改革与文化产业发展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文产办”)履行市文化办职能。
市文化办主要职责:负责建立文化产业项目库和专家库,组织协调相关部门编制文化产业项目年度申报指南;汇总、审核、提报资助项目及资金,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和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提出意见上报领导小组审议;向市财政局提出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编制项目预算;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项目进行验收,并对项目的效益情况进行绩效考评。
市财政局主要职责: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对市文化办提出的年度支持项目及专项资金安排方案进行审核,汇总项目支出预算并报市政府审定、市人大批准,办理预算批复、资金拨付,做好项目资金的监督和绩效考核工作。
第三章 支持方向与方式及标准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
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支持符合国家规定和列入我市产业目录的文化产业门类,扶持我市鼓励优先发展、有竞争优势、有地方特色的文化产业。
(一)推进文化体制改革。支持文化事业项目建设,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改革中重点产业项目和宣传文化单位技术改造、设备更新的项目。
(二)构建现代文化产业体系。重点支持国家、省或我市批准设立的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动漫产业基地、数字出版基地、版权产业基地、影视基地、数字电影产业园、文化产业孵化基地等建设;文化内容创意生产,人才培养等。
(三)培养骨干文化企业。对我市确定组建的大型文化企业集团公司重点发展项目,文化企业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联合兼并重组和股改等经济活动予以支持;对经省、市有关部门认定的省级、市级文化产业重点项目以及大型骨干文化企业予以支持。
(四)促进金融资本和文化资源对接。对文化企业利用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等渠道融资发展,上市融资,发行企业债券等予以支持。
(五)推进文化科技创新和文化传播体系建设。对文化企业开展高新技术研发与应用、技术装备升级改造、数字化建设、传播渠道建设、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等予以支持。
(六)扶持富有地方传统特色、民族特色的文化资源,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产业化保护开发利用。
(七)对生产具有三亚特色和展示三亚形象的戏剧、文学、广播、电影、电视剧、影视栏目、出版等文化艺术项目予以支持。
(八)对文化企业投资演艺娱乐、文化旅游、工艺美术、健康体育、广告会展等文化产业项目予以支持。
(九)推动文化企业“走出去”。对文化企业扩大出口、开拓国际市场、境外投资等予以支持。
(十)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有地方特色、有市场开发前景和市场潜力大的新兴文化产业项目予以支持。
(十一)对我市文化产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项目和个人予以奖励。
(十二)其他文化产业项目。
第六条 专项资金支持方式
(一)项目补助。对符合支持条件的文化企业、重点发展项目给予补助。
(二)贷款贴息。对符合支持条件的文化企业通过银行贷款实施重点发展项目所实际发生的利息给予补贴。年贴息率参考当年人民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补贴额最高不超过实际利息发生额。
(三)保费补贴。对符合支持条件的文化企业通过保险公司实施重点发展项目所实际发生的保费给予适当补贴。
(四)绩效奖励。对取得显著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业绩突出的文化产业项目、文化企业和单位,给予适当奖励;对文化出口重点企业按照出口实绩给予奖励。
第七条 专项资金资助标准
当年度申请资助的项目只能享受一种资助方式。专项资金资助的最高额度每年不超过人民币500万元。同一项目只能申报一种资助方式给予一次性扶持,对成长好、带动性强、影响力大的项目需要继续扶持的,可继续申报一种资助方式,扶持期限原则上最长不超过3年,因特殊原因需超过的,由市文化工作领导小组另行议定;同一项目贷款贴息可根据实际贷款情况最长不超过3年(含三年)。
(一)项目补助的标准
1. 项目补助单项额度为该申报项目上一年度实际完成总投资额的5%。因特殊原因需调整额度的,由领导小组另行议定。
2. 对税收汇缴在三亚的企业按下列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
(1)确定为国家、省、市重点文化产业项目的,以上一年度该企业实际缴纳税收地方所得部分为基数,按基数的10%补助;
(2)非国家、省、市重点文化产业项目的,以上一年度该企业实际缴纳和减免的全部税额之和为基数,按基数6%给予补助。
(二)贷款贴息的标准
1. 申请贷款贴息的,贷款必须为所申报项目的专项贷款,并且获得贷款的时间必须在申请之日前1年内。
2. 贷款贴息具体额度根据申请单位和项目具体情况,参考当年人民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核定该项目利息补贴率和贴息金额。
(1)非营利性公益性项目按实际贷款利息全额贴息;
(2)准公益性项目、经营性项目按实际贷款利息的80%贴息。
(三)保费补贴的标准
1. 申请保费补贴的,必须为所申报项目的专项投保。
2. 根据申请单位和项目具体情况给予补贴:
(1)非营利性公益性项目补贴70%;
(2)准公益性项目、经营性项目补贴50%。
(四)绩效奖励的标准
1. 绩效奖励单项额度原则上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因特殊原因需超过的,由领导小组另行议定;
2. 创作人或投资人以个人申报绩效奖励的,经评审给予不超过50万元一次性奖励。因特殊原因需超过的,由领导小组另行议定。
3. 我市原创动漫影视作品的播出和出版发行按下列标准:
(1)对在三亚电视台播出的原创动漫影视作品,按二维每分钟600元、三维每分钟1200元标准,给予原创企业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在省级电视台播出的,按二维每分钟800元、三维每分钟1600元标准,给予原创企业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3)在中央电视台播出的,按二维每分钟1500元、三维每分钟3000元标准,给予原创企业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4)同时在以上三类电视台播出的,按不重复补贴原则,选择最高标准执行;
(5)对国家级、海南省以及我市的出版发行单位出版发行我市原创动漫影视作品的、开发软件服务的,按一次性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4. 对我市特色题材民间文化(如原创戏剧产品、非物质文化遗产产品等)的生产和市场化发展取得良好社会效益的,最高可给予不超过100万元一次性奖励扶持。
5. 对获得重要国际奖项或国家、省级奖励,取得重大良好社会效益的我市原创动漫影视作品、原创文化艺术产品及其他文化产业项目,按以下奖励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1)获国际级奖项的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获国家级奖项的奖励最高不超过80万元;
(3)获省级奖项的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
(4)经认定取得重大良好社会效益的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6. 其他符合专项资金支持方向应给予绩效奖励的项目由市文化办汇总审核后提报领导小组另行议定。
第四章 项目申报的基本条件
第八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单位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项目申报单位必须是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并在我市纳税的文化产业类企业单位、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正在转企改制的文化事业单位。
1.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完善的经营管理机制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规范,纳税信用良好,3年内无违法违规经营和欠税等不良记录;
2. 管理团队素质较高,具备与完成项目相适应的经营管理能力;
3. 符合三亚生态、环保要求;
4. 正常发放职工工资,按国家规定正常给职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
(二)申报项目符合国家、省及我市文化产业发展政策及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文化产业发展规划,具备较好的市场潜力和明确可行的、适应市场化竞争要求的运营管理体制,能产生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1. 申报项目已经按规定程序通过审批;
2. 申报项目所需资金主要由单位通过银行贷款、吸引社会资本以及自筹的方式解决;
3. 项目具备较好的市场潜力,相关资金落实到位。
第五章 项目申报程序
第九条 项目申报程序
市文化办根据专项资金支持方向和文化产业发展需要,会同市财政局于每年7月31日前联合公布项目申报通知。
第十条 项目申报材料
(一)基本材料。申请专项资金支持应提交下列资质证明和专项资金申请文件材料:
1. 《三亚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2. 《项目申报单位关于申请三亚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请示》,申请内容包括申请人基本情况、项目背景材料、项目绩效目标及主要内容、项目执行进度安排、申请资金金额及自筹资金安排情况和其他相关内容;
3.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 上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和审计报告复印件;
5. 项目资金落实证明;
6. 相关职能部门对项目真实性、材料真实性的证明;
7. 受理审核部门要求提供的相关材料。
(二)专项材料。申请专项资金的单位还应按项目资金的用途分别提供以下材料:
1. 申请项目补助的,需提供下列材料:
(1)有关政府职能部门对项目的批复文件;
(2)有关政府职能部门对项目认定的批复文件,确定为国家、省、市重点文化产业项目的需提供有关政府职能部门对项目认定的批复文件;
(3)有资质的咨询机构编制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
(4)申报单位对项目投资额度的承诺书,社会审计机构对项目实际投资额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