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莆田市银行业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
莆政办〔2015〕8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19年5月16日 《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莆政综〔2019〕38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2020年12月31日《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莆政综〔2020〕10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修改后的《莆田市银行业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4年度银行业考核按《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莆田市银行业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 (
莆政办〔2014〕85号)执行,但取消奖金和工作经费。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7月2日
莆田市银行业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调动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性,充分发挥金融服务大局的作用,促进全市经济快速、持续、稳定增长和社会和谐发展,特制定本考核奖励办法。
第二条 考核对象为辖区内年末各项贷款余额超过10亿元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三条 考核内容为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当年度的日均贷款余额、贷款增量、贷款增速、重点项目贷款、中小微企业贷款、税收贡献指标等六项考核指标。各考核指标分值按100分计算。
第四条 考核综合得分及考核指标权重
综合得分(100分)=日均贷款余额得分×10%+贷款增量得分×10%+贷款增速得分×10%+重点项目贷款得分×20%+中小微企业贷款得分×30%+税收贡献指标得分×20%。
第五条 奖励办法
按总分评定名次。根据年度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考核排序,设一等奖1名,二等奖2名,三等奖3名,鼓励奖5名。市政府根据年度银行业考评结果对得一、二、三等奖机构给予新增财政性存款倾斜。
(一)资金额度:奖励财政性资金存款基数为5.5亿元,今后视情况适当调整,由财政局负责调剂。
(二)奖励财政性资金存款奖励分配标准:
一等奖(一名):占奖励财政性资金存款30%;
二等奖(二名):各占奖励财政性资金存款20%;
三等奖(三名):各占奖励财政性资金存款10%。
第六条 考核组织工作
(一)考核工作按年度两次进行,每半年考核一次,由莆田市金融办负责,商市人行、莆田银监分局、市经信委、财政局组织实施考核。
(二)辖区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要求向市金融办、市人行、莆田银监分局、市经信委、财政局报送相关统计资料。
第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请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参照执行。原《
莆田市银行业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奖励办法》 (
莆政办〔2014〕85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莆田市银行业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实施细则
附件
莆田市银行业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实施细则
根据《莆田市银行业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规定精神,特制定本细则。
一、考核内容
银行业金融机构当年度的日均贷款余额、贷款增量、贷款增速、重点项目贷款、中小微企业贷款、税收贡献指标等六项考核指标。以市人行金融统计数据为主要依据。
(一)日均贷款余额。日均贷款余额=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当年度年末各项贷款余额/实际天数(自然日)(按可比口径计算)。
(二)贷款增量。贷款增量=当年末各项贷款余额-上年末各项贷款余额(按可比口径计算)。
(三)贷款增速。贷款增速=贷款增量/上年末各项贷款余额×100%。
(四)重点项目贷款。重点项目是指莆田市重点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确定的市级及以上的重点项目。各机构对重点项目当年度的贷款=各机构当年末对重点项目各项贷款余额-上年末对重点项目各项贷款余额(按可比口径计算)。
(五)中小微企业贷款。中小微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