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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营业税纳税人认定情况的再次通报【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营业税纳税人认定情况的再次通报 【全文废止】

国税函〔2003〕1360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3-12-19

USHUI.NET®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国税发[2006]62号)规定,第三条失效,政策执行期限已过。

USHUI.NET®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2003年12月9日总局发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营业税纳税人认定情况的通报》(国税函〔2003〕1322号),要求各省地方税务局采取坚决有力措施,加快自开票纳税人、代开票纳税人认定工作进度。现将截止2003年12月15日各地方税务局认定工作进展情况通报如下:
截止2003年12月15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认定的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纳税人合计为122257户,其中自开票纳税人10021户,代开票纳税人112236户(详见附表1)。从各地上报的情况看,按照总局规定时限上报且认定进度较快的地区有江苏、江西、辽宁、福建、河南、山东省地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