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台商投资与台资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全文废止】
龙政综〔2008〕13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17年11月8日《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本级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龙政综〔2017〕211号)规定,保留并适时修改
USHUI.NET®提示:根据《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或宣布失效一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龙政综〔2021〕3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委、办、局(行、社、公司),中央、省属企事业单位,各群团组织:
为促进台商投资和我市台资企业更快更好地发展,加快推进海峡西岸经济区重要增长极建设,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拓宽龙台经贸合作领域
1、支持拓展投资领域。鼓励台资进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鼓励和支持台资以独资、控股、参股等多种方式进入铁路、高速公路、电力等投资领域,以及城镇供水、燃气、公共交通、环境保护及污水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事业和法律法规未禁止的其他投资领域。
2、引导投资重点产业。鼓励台资投资我市重点培育发展的机械、钢铁、铜、建材、纺织、农副产品加工、电力、煤炭、旅游和医药化工、电子信息、物流等重点产业,投资产业配套项目,延伸产业链,并重点向开发区、工业园区和工业集中区集聚。
3、鼓励农业合作经营。鼓励台湾同胞在农业生产(包括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农产品(包括农牧产品、竹产品、水产品)加工、农产品市场营销、科技与信息、人力资源交流、农业生物技术、休闲观光农业、农村人居环境建设等合作领域从事农业经营活动。
4、促进经贸双向交流。鼓励在我市范围内投资创业的台资企业和个人参与在大陆举办的海峡两岸合作经贸洽谈会以及我市举办的各种展会活动,给予展位费用补助,并为其相关人员来岩考察交流提供便利;鼓励和支持我市科技人员、企业主和技术人员赴台交流、培训。
二、放宽市场准入经营条件
5、简化主体证明手续。鼓励台资企业、台湾同胞以各种方式到龙岩投资举办企业。简化台湾地区投资者来龙岩投资主体资格或身份证明手续。台湾地区投资者来龙岩投资,可凭其所在地真实有效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及相关文件材料办理登记,无需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台湾地区投资者在中国大陆境外第三地投资设立公司并以其名义来龙岩投资的,凭中国大陆境外第三地相关部门出具的该公司属台商投资的证明,其在龙岩投资项目可免予提交投资主体资格证明的公证和认证。
6、放宽出资确认条件。台资企业可委托第三人代为出资,投资者只需提供投资方与被委托方双方确认的委托书和注册资金验资报告,或企业股东以自己的名义通过借贷方式的资金,以验资机构出具验资证明后,可视为自有资金出资。
7、允许登记个体工商户。允许台湾农民在海峡两岸农业合作试验区和台湾农民创业园申办个体工商户,具体登记管理工作依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印发的《
台湾农民在海峡两岸农业合作试验区和台湾农民创业园申办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工商个字〔2007〕247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8、鼓励兴办农业项目。台湾同胞以个体工商户形式投资开发种养业的,不需办理审批手续,直接在工商部门依法登记;以有限公司形式投资农业项目的,需要审批的手续由项目所在地的县、乡(镇)相关部门统一实行无偿代办制。
9、优化项目审批服务。依托市、县(市)行政服务中心构建台商投资审批“绿色通道”,提前介绍投资环境、总体规划、产业导向、投资政策以及投资服务;提前答疑解惑,指导项目报批前期工作,主动开展踏勘、选址、联审等工作;主动提供项目审批进展情况;主动跟踪推进项目审批,及时协调解决问题,促进项目落地。在台商投资企业密集区有条件的试行“一局多点,就近受理,远程核准,有效服务”的模式,取得经验后全面推开。
三、引导企业不断开拓市场
10、鼓励做大流通企业。鼓励台资流通企业通过并购、联合和发展连锁经营等形式扩大规模。对新达到年销售收入3000万元以上的大中型台资流通企业,对其新增银行贷款部分由财政贴息2年,年贴息额20万元以内。对总部在我市的台资连锁企业新开办门店新增年销售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对其新增银行贷款部分由财政贴息2年,年贴息额20万元以内。
11、加快发展旅游产业。安排市旅游产业发展资金,支持旅游重点项目、重点企业建设和宣传促销;允许将旅游资源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组建具有特许经营权的台资经营管理公司。
12、支持开拓国际市场。上年度出口额在1500万美元以上的台资企业,以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产品拓展国际市场;或省、部级出口名牌,驰名、著名商标,名牌产品和出口免验产品拓展国际市场;或开拓拉美、非洲、中东、东欧、俄罗斯、印度、巴西等新兴国际市场的,由市外经贸局和财政局共同协助企业向省里申请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对企业单个项目的申请支持资金最高为30万元,多个项目的申请支持资金最高为100万元。
13、奖励企业争创品牌。对获得中国世界名牌产品的台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获得中国名牌产品、中国出口名牌产品或中国驰名商标的台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获得国家免检产品或国家出口免检产品的台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对获得省级名牌产品、省出口名牌、著名商标和有机食品标志的台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获得绿色食品标志的台资企业一次性奖励2万元。对获得国家实验室认可的技术检测机构,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对担任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主要起草单位的台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2万元。对市级以上名牌台资企业,在土地、电力、用水等资源要素保障方面给予倾斜,在技术改造、技术引进、科研立项等方面优先扶持,并积极帮助申请国家各类政策性资金补助。对新获得省级以上名牌产品、出口名牌、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在《闽西日报》和龙岩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开展广告宣传的,广告费给予50%优惠。
四、提供台资项目用地保障
14、优先保障项目用地。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全市产业布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城乡建设规划的产业对接项目,以及供水、供电、道路等配套设施用地,优先列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保证项目用地。凡列入省、市重点管理的对接项目,国土资源部门应提前介入,在建设项目用地计划指标、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报批方面提供便利服务。简化产业对接项目用地审查程序,实行与内资项目同等待遇,推行对接项目用地网上审查,促使对接项目尽快落地。
15、依法办理农业用地。台商投资农业开发项目,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开发生产确需占用耕地的,按规定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办理报批手续;开发荒山、荒沟、荒丘等荒地可以有偿取得,中低产田改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福建省开发耕地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执行。依法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年限与企业经营期限一致,最长可不超过法定土地使用权最高出让年限。如遇国家建设需要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应依法办理。土地使用年限期满后,可按规定申请延长使用期限;台商投资农业项目涉及建设永久性的建筑物及其他构筑物,如加工厂、生活及行政办公设施等用地,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用地政策和《划拨用地目录》的,其土地使用权可以行政划拨方式提供;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以有偿使用方式提供。
16、鼓励农业用地流转。台商投资种养业需占用农村集体土地的,经该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和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可采取转包、租赁、招标、拍卖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允许台商租赁或转包农业高科技园区、现代农业示范园区已成片流转的土地。所在地方政府在维护承包农户权益前提下,协助做好土地使用权流转的相关服务。
五、加大财税金融支持力度
17、支持企业做大规模。对新达到年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的规模台资工业企业,按其当年上缴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比上年增加额的20%,给予一次性奖励;对其列入年度市工业重点项目新增技改固定资产贷款部分由财政贴息2年,年贴息额20万元以内。对新上规模台资企业,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人民币1万元。列入我市“百家千户”培育工程的台资企业,享受《龙岩市工业“百家千户”培育工程实施意见》(龙政综〔2007〕90号)各项扶持政策。
18、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十一五”期间,市财政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用于扶持龙台农业合作示范基地建设、台湾良种、良法的引进、推广和重点台资农业企业贷款贴息补助。
19、培育农业龙头企业。鼓励符合《龙岩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和品牌农业重点企业管理办法》(龙政办〔2008〕33号)规定条件的台资农业企业申报市级农业龙头企业和品牌农业重点企业,给予资金扶持。属台商独资或控股农业加工型企业在申报手续上依法给予简化。鼓励台资农业企业创名牌产品,对获得省级以上名牌产品的台资农业企业在项目立项和资金补助时,同等条件优先支持。
20、促进农业科技合作。鼓励和支持台湾农业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参与龙台农业科技合作,创办科技型农业企业,共同建设在岩的各类农业科技园区和科技示范区。台商投资兴建农业综合开发试验基地和良种引进繁育项目、“两高一优”等农业项目,从事粮食生产、排涝、灌溉、脱粒、积肥、育秧等用电按农用电价标准收费。投资农产品加工的,在投资3年内,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免于征收。鼓励台商发展人工用材林,有关育林费和维简费的征收和使用办法,按照省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加快人工用材林发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闽政〔2002〕52号)执行,并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林业发展建设绿色海峡西岸的决定》(闽委发〔2004〕8号),执行国家和省的各项林业税费优惠政策,育林基金逐步全部返还林业生产经营者。
21、拓展企业融资渠道。商业银行要进一步完善台资企业评级和授信制度,逐步提高企业贷款比率。支持台商成立信用担保公司、协助解决台资中小企业的贷款问题。帮助一批基础好、规模大、实力强的台资企业上市和发行债券。对于需要向境外筹资的,当地外汇局应积极协助办理相关手续。
22、提供货币结算便利。允许农产品等对台小额贸易以可兑换货币、人民币等货币计价结算。出口单位办理出口退税手续时,由税务部门根据从“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接收的电子数据和从外汇管理部门接收的出口收汇已核销的数据办理退税手续。
23、及时提供贷款支持。台资企业投资国家产业政策鼓励类项目,可按国家开发银行和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共同制定的《台资企业国家开发银行贷款暂行办法》申请贷款,也可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对符合产业政策的产业对接项目建设贷款利率,可给予最低利率优惠。台资企业在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后可将其土地使用权连同地上建筑物、设备等作为抵押物,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对符合产业政策与贷款条件的台资企业,其生产经营所需资金,金融机构应依其贷款申请及时审批发放。
六、扶持永福台湾农民创业园
24、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各有关部门要积极争取国家和省里在政策上的支持,完善创业园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