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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党工委宣传办关于印发《平潭综合实验区知识产权资助与奖励办法操作规程》的通知

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党工委宣传办关于印发《平潭综合实验区知识产权资助与奖励办法操作规程》的通知
各片区管理局,区直各单位,各区属事业单位,各区属国企:

为规范落实《平潭综合实验区知识产权资助与奖励办法》 ( 岚综管综〔2020〕73号)工作要求,区市场监管局、区宣传办联合制定《平潭综合实验区知识产权资助与奖励办法操作规程》,现予印发,请结合工作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2020年9月23日


平潭综合实验区知识产权资助与奖励办法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知识产权资助奖励资金使用效率,提升实验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管理、保护、服务和人才培养水平,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根据《平潭综合实验区知识产权资助与奖励办法》 ( 岚综管综〔2020〕73号)(以下简称《办法》)精神,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章  申请条件、时限、材料

 

第二条  知识产权密集型企业培育奖励

(一)申请条件

1.专利授权公告日为2019年1月1日-2022年12月31日;

2.专利证书地址为平潭综合实验区;

3.符合《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

4.不存在《办法》第九条规定情形。

(二)申请时限

每年12月31日前申请上一年度专利授权奖励,申请截止时间为2023年12月31日。

(三)申请材料

1.平潭综合实验区奖补审批表(知识产权);

2.专利证书文件;

3.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或无欠税证明;

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原件核对);

5.专利权人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或委托办理的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第1项材料一式四份,其他材料一式两份(加盖公章,两页以上需盖骑缝章)。

第三条  国内发明专利年费资助

(一)申请条件

1.2020年8月18日起,国内发明专利自授权公告日满6年;

2.符合《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

3.不存在《办法》第九条规定情形。

(二)申请时限

专利年费缴纳之日起12个月内申请资助,申请截止时间为2023年12月31日。

(三)申请材料

1.平潭综合实验区奖补审批表(知识产权);

2.专利证书文件;

3.缴费发票复印件(原件核对);

4.单位须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或无欠税证明;

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身份证)复印件,个人还需提供工作(学习)证件复印件(原件核对);

6.专利权人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或委托办理的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第1项材料一式四份,其他材料一式两份(加盖公章,两页以上需盖骑缝章)。

第四条  中国驰名商标奖励

(一)申请条件

1.2020年8月18日起,通过行政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2.符合《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

3.不存在《办法》第九条规定情形。

(二)申请时限

通过行政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之日起12个月内申请奖励,申请截止时间为2023年12月31日。

(三)申请材料

1. 平潭综合实验区奖补审批表(知识产权);

2. 商标注册证文件;

3.中国驰名商标认定文件;

4.单位须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或无欠税证明;

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身份证)复印件,个人还需提供工作(学习)证件复印件(原件核对);

6.委托办理的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第1项材料一式四份,其他材料一式两份(单位需加盖公章,两页以上需盖骑缝章)。

第五条  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奖励

(一)申请条件

1.2020年8月18日起,核准通过的地理标志保护产品;2.符合《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

3.不存在《办法》第九条规定情形。

(二)申请时限

核准通过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之日起12个月内申请奖励,申请截止时间为2023年12月31日。

(三)申请材料

1.平潭综合实验区奖补审批表(知识产权);

2.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核准公告文件;

3.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或无欠税证明;

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原件核对);

5.委托办理的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第1项材料一式四份,其他材料一式两份(单位需加盖公章,两页以上需盖骑缝章)。

第六条  地理标志商标、特色涉农(集体)商标、特色旅游(集体)商标、国际商标资助奖励

(一)申请条件

1.2020年8月18日起,核准通过的地理标志商标、特色涉农(集体)商标、特色旅游(集体)商标、国际注册商标;

2.符合《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或第六项规定;

3.不存在《办法》第九条规定情形。

(二)申请时限

核准通过地理标志商标、特色涉农(集体)商标、特色旅游(集体)商标、国际注册商标(除马德里国际注册外)之日起12个月内申请奖励,马德里国际注册商标至最后一个国家核准之日起12个月内申请奖励,申请截止时间为2023年12月31日。

(三)申请材料

1.平潭综合实验区奖补审批表(知识产权);

2.商标注册证文件、境外商标注册证明文书的中文译文;

3.单位需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或无欠税证明;

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身份证)复印件,个人还需提供工作(学习)证件复印件(原件核对);

5.委托办理的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第1项材料一式四份,其他材料一式两份(单位需加盖公章,两页以上需盖骑缝章)。

第七条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奖励

(一)申请条件

1.2020年8月18日起,核准通过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2.符合《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

3.不存在《办法》第九条规定情形。

(二)申请时限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之日起6个月内申请奖励,申请截止时间为2023年12月31日。

(三)申请材料

1.平潭综合实验区奖补审批表(知识产权);

2.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证书复印件(原件核对);

3.单位需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或无欠税证明;

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身份证)复印件,个人还需提供工作(学习)证件复印件(原件核对);

5.委托办理的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第1项材料一式四份,其他材料一式两份(加盖公章,两页以上需盖骑缝章)。

第八条  专利奖奖励

(一)申请条件

1.2020年8月18日起,获得中国专利奖、中国外观设计奖或福建省专利奖;

2.符合《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

3.不存在《办法》第九条规定情形。

(二)申请时限

专利奖获奖文件印发之日起12个月内申请奖励,申请截止时间为2023年12月31日。

(三)申请材料

1.平潭综合实验区奖补审批表(知识产权);

2.获奖文件;

3.获奖专利证书文件;

4.单位需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或无欠税证明;

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身份证)复印件,个人还需提供工作(学习)证件复印件(原件核对);

6.委托办理的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第1项材料一式四份,其他材料一式两份(加盖公章,两页以上需盖骑缝章)。

第九条  专利技术转化为标准奖励

(一)申请条件

1.2020年8月18日起,专利技术转化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

2.符合《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

3.不存在《办法》第九条规定情形。

(二)申请时限

专利技术转化为标准之日起12个月内申请奖励,申请截止时间为2023年12月31日。

(三)申请材料

1.平潭综合实验区奖补审批表(知识产权);

2.转化为标准的专利证书文件;

3.标准公开文件和标准文本;

4.单位需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或无欠税证明;

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身份证)复印件,个人还需提供工作(学习)证件复印件(原件核对);

6.委托办理的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第1项材料一式四份,其他材料一式两份(加盖公章,两页以上需盖骑缝章)。

第十条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资助

(一)申请条件

1.2020年8月18日起,通过向担保公司质押知识产权获得银行贷款的企业;

2.符合《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

3.不存在《办法》第九条规定情形。

(二)申请时限

知识产权质押登记之日起12个月内申请奖励,申请截止时间为2023年12月31日。

(三)申请材料

1.平潭综合实验区奖补审批表(知识产权);

2.知识产权质押合同、贷款合同、担保合同、质押登记通知书复印件(原件核对);

3.银行发放贷款凭证;

4.支付担保公司佣金缴费发票复印件(原件核对);

5.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或无欠税证明;

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原件核对);

7.委托办理的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第1项材料一式四份,其他材料一式两份(加盖公章,两页以上需盖骑缝章)。

第十一条  购买专利保险补贴

(一)申请条件

1.2020年8月18日起,购买专利保险的企业;

2.符合《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

3.不存在《办法》第九条规定情形。

(二)申请时限

专利保险合同签订之日起12个月内申请奖励,申请截止时间为2023年12月31日。

(三)申请材料

1.平潭综合实验区奖补审批表(知识产权);

2.购买专利保险合同、发票复印件(原件核对);

3.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或无欠税证明;

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原件核对);

5.委托办理的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第1项材料一式四份,其他材料一式两份(加盖公章,两页以上需盖骑缝章)。

第十二条  专利转让奖励

(一)申请条件

1.2020年8月18日起,受让专利,单个专利实付交易额不低于10万元;

2.符合《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

3.不存在《办法》第九条规定情形。

(二)申请时限

专利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12个月内申请奖励,申请截止时间为2023年12月31日。

(三)申请材料

1.平潭综合实验区奖补审批表(知识产权);

2.专利转让合同、转账凭证和发票复印件(原件核对);

3.转让双方非关联且非同一实际控制人的承诺书;

4.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或无欠税证明;

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原件核对);

6.委托办理的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第1项材料一式四份,其他材料一式两份(加盖公章,两页以上需盖骑缝章)。

第十三条  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标准认证补贴

(一)申请条件

1.2020年8月18日起,首次通过国家《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标准》(GB/T29490)认证;

2.符合《办法》第二条、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

3.不存在《办法》第九条规定情形。

(二)申请时限

第一年应在通过认证之日起12个月内申请奖励,第二年和第三年分别在年度监督审核合格通知书发放之日起12个月内申请奖励,申请截止时间为2023年12月31日。

(三)申请材料

1.平潭综合实验区奖补审批表(知识产权);

2.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原件核对);

3.第二年和第三年需提供年度监督审核合格通知书复印件(原件核对);

4.认证费用缴费发票复印件(原件核对);

5.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或无欠税证明;

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原件核对);

7.委托办理的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第1项材料一式四份,其他材料一式两份(加盖公章,两页以上需盖骑缝章)。

第十四条  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园区(企业)、优势企业、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国家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培育市场、规范化市场、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学校、省版权示范单位资助奖励

(一)申请条件

1.2020年8月18日起,被确认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园区(企业)、优势企业、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国家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培育市场、规范化市场、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学校、省版权示范单位;

2.符合《办法》第二条、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或第五项规定;

3.不存在《办法》第九条规定情形。

(二)申请时限

确认文件印发之日起12个月内申请奖励,申请截止时间为2023年12月31日。

(三)申请材料

1.平潭综合实验区奖补审批表(知识产权);

2.确认文件复印件;

3.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或无欠税证明;

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原件核对);

5.委托办理的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第1项材料一式四份,其他材料一式两份(加盖公章,两页以上需盖骑缝章)。

第十五条  知识产权维权援助补贴

(一)申请条件

1.2020年8月18日起,经法院判决知识产权案件胜诉且判决生效;

2.符合《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