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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货运业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纳税人营业税减免认定”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货运业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纳税人营业税减免认定”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京地税营[2004]36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保留目录和修改目录的公告 》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8号 规定,现行有效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4-07-14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货运业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纳税人营业税减免认定”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 国税函〔2004〕824号转发给你们,涉及减免税的具体档案管理工作,请结合现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减税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 京地税征[2003]532号)中有关规定,一并依照执行。

二○○四年七月十四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货运业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纳税人营业税减免认定”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4〕82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