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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财政专项资金股权投资管理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财政专项资金股权投资管理的通知
琼府办〔2013〕188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有效解决目前财政专项资金分配使用中存在的弊病,进一步完善财政专项资金分配使用方式,充分发挥财政专项资金的引导和激励作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实施财政专项资金股权投资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股权投资的资金范围

  本通知所述的财政专项资金,是指省本级财政用于支持企业发展的各类专项扶持资金。各类省财政专项资金,要安排不少于专项资金总额50%的资金实施股权投资。专项资金额度较小、支持企业的资金数额较少的,具备股权投资条件的,要安排不少于专项资金总额30%的资金实施股权投资。上述比例根据股权投资实施情况,要逐步提高。

  省财政一次支持同一企业的资金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要实施股权投资;省财政一次支持资金占所支持企业注册资本金20%(含20%)以上的,要实施股权投资。

  中央财政下达我省的专项资金根据中央管理制度确定是否实施股权投资管理。各市县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是否实施股权投资管理,由市县人民政府决定。

  二、实施股权投资的基本原则

  (一)政府引导,社会参与。通过股权投资方式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吸引和扶持社会资本发展政府鼓励的产业,促进全省经济转型升级。

  (二)专业管理,市场运作。授权国有独资投资管理公司代表政府持有国有股权,对财政专项资金实施股权投资管理,充分利用投资管理公司的专业优势、投资经验对项目进行研判和选择,按市场化方式运作。

  (三)循环使用,滚动支持。通过阶段性持有股权,在所扶持企业良性发展以后适时退出,收回股本和收益,实现财政资金良性循环和保值增值。收回的本息一般再投入到原专项资金中,实现财政资金的长期、可持续安排,充分发挥资金的引导放大效应。

  (四)加强监管,提高绩效。加强财政资金监管和投资项目管理,及时开展绩效评价和跟踪问效。加强股权投资管理公司的管理,明确投资管理公司的责任与义务,建立有效的风险防范体系和激励约束机制。

  三、股权投资管理主体及职责

  省财政专项资金投入到省属国有企业或其控股、参股的项目,授权该企业的母公司(省属重点监管企业)持有专项资金形成的国有股权。省财政专项资金投入到其他企业或项目的,由省财政厅在现有省属国有独资公司中选择一家或数家公司,或省政府新成立一家国有独资公司,作为股权投资管理公司,代表省政府持有财政专项资金形成的国有股权,履行国有股权出资人的职责。

  (一)省政府是股权投资资金的出资主体,依法享有资金所有者的各项权益,授权省级专项资金管理部门、省财政厅按照职责分工进行管理。

  (二)省级专项资金管理部门是股权投资资金安排的责任主体和监督主体,会同省财政厅、股权投资管理公司确定股权投资的企业、项目和资金额度,督促股权投资管理公司建立市场化运作风险规避机制和退出机制,加强机制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省财政厅是股权投资资金的监管主体,负责财政资金的监督管理、收益上缴管理和绩效评价,负责选择或设立国有独资股权投资管理公司代表省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对股权投资管理公司实施日常监管,配合省级专项资金管理部门和投资管理公司确定股权投资企业、项目和资金额度。

  (四)股权投资管理公司是国有股权的经营主体,按照省级专项资金管理部门和省财政厅的书面意见履行持股管理、保值增值等职责,并在法定程序内明确所投入财政资金的有限责任,建立市场化运作风险规避机制和退出机制,防范因经营亏损而产生的债务风险。

  四、股权投资管理实施程序和方法

  (一)发布申报通知。省级专项资金管理部门会同省财政厅提出实施股权投资项目的申报要求、支持方向和条件、筛选程序等,发布申报通知。

  (二)项目评审。省级专项资金管理部门会同省财政厅组织专家对企业、项目申报材料进行评审,选择股权投资候选企业。

  (三)尽职调查。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省级专项资金管理部门会同省财政厅将入围的股权投资企业或项目交股权投资管理公司,由股权投资管理公司聘请法律、财务审计、评估、行业专家等第三方中介开展尽职调查、实地考察、可行性分析等,并与拟投资企业进行投资方案谈判,提出尽职调查报告及投资方案建议。

  (四)下达项目计划。省级专项资金管理部门会同省财政厅审核股权投资管理公司尽职调查报告、投资方案建议等,按照程序确定股权投资企业或项目,下达投资计划。项目资金由省财政厅拨付股权投资管理公司,股权投资管理公司根据确定的投资方案拨付到被投资企业。

  (五)具体实施。股权投资管理公司按照项目计划、资金计划和投资方案等与被投资企业签订股权投资协议,实施股权投资及日常的股权监管。

  (六)日常管理。股权管理中的产权(股权)登记、资产统计、资产评价、产权交易等事项按我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执行。

  五、股权投资管理实施要点

  (一)参股期限和比例。股权投资的参股期限一般为3-5年,最长不超过7年,省政府确定的中长期投资除外。财政资金出资额占被投资企业的股比原则上不超过其总股本的30%(含30%)且不为第一大股东,与其他国有股东投资合并为第一大股东的除外。

  (二)确定股权投资企业或项目。筛选优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