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做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地税营[2004]11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公告 (二) 》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4号 )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保留目录和修改目录的公告 》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8号 )规定,现行有效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4-03-16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做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
发改企业〔2004〕30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凡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 (
国税发〔2001〕37号)规定,申请免税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应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下达的名单中所列单位。
二、具体办法依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免征
营业税的通知》(京地税营〔2001〕474号)要求执行。
二ОО四年三月十六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做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企业〔2004〕303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4-02-2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计委)、经贸委(经委)、中小企业局及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59号)关于推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有关规定,以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 (
国税发〔2001〕37号 )精神,根据国务院赋予国家发展改革委的工作职责,现就继续做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鉴于原国家经贸委有关推进中小企业改革和发展工作,包括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工作职能已划归国家发展改革委,今后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免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