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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文化和旅游局 龙岩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龙岩市加快文化旅游产业发展六条政策措施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龙岩市文化和旅游局 龙岩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龙岩市加快文化旅游产业发展六条政策措施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龙文旅〔2019〕50号
  

  各县(市、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财政局:

  现将《龙岩市加快文化旅游产业发展六条政策措施实施细则(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龙岩市文化和旅游局              龙岩市财政局

                                 2019年10月18日

  

龙岩市加快文化旅游产业发展六条政策措施实施细则(暂行)

  为切实增强文化旅游产业政策的针对性和操作性,本着统筹指导,简化程序,提高效能和公正廉明的原则,现对《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岩市加快文化旅游产业发展六条政策措施的通知》 ( 龙政综〔2019〕48号中,涉及市级财政资金列支的有关条款制定如下实施细则。涉及县级财政资金列支的有关条款,将由各县(市、区)另行自定。

  一、政策依据

 《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岩市加快文化旅游产业发展六条政策措施的通知》 ( 龙政综〔2019〕48号。 

      二、资金来源 

      市级财政资金。 

      三、申报主体和基本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的文化旅游企事业单位。

  (二)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规章,近三年来受过省、市、县级文化(体育)旅游局等行政管理部门处罚,以及发生侵权、欺诈、商业贿赂、发生重大环境污染、安全责任事故等违法违规违约行为和知识产权存在争议的文化旅游企业和个人,取消享受资格。

  (三)经营或业务范围必须与文化旅游行业相关(道路运输、旅行社业务、社团登记须经相关部门批准),证照齐全且年检合格。

  (四)符合有关规定报送资料。

  (五)其他按规定应满足的条件。

  四、申报原则

  遵循公平公正、专项使用、科学合理、加强监督原则。

  五、申报认定要素及材料

  (一)扶持文化旅游景区建设

  1. 政策第6条:纳入规模以上服务业统计并新评定为国家5A级旅游景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纳入规模以上服务业统计并新评定为国家级生态旅游示范区、国家4A级旅游景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纳入规模以上服务业统计并新评定为省级生态旅游示范区、省级旅游度假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支持发展全域旅游,对获得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称号的县(市、区)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认定要素及材料:①纳入规模以上服务业统计以统计部门提供材料为准;②相关荣誉称号以取得国家文化和旅游部、福建省文化和旅游厅等相关部门审批文件或奖牌证书等为准。

  (二) 支持本市旅行社、酒店业发展

  2.政策第12条:龙岩市本地旅行社由国内社晋升为出境组团社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认定要素及材料:以国家文化和旅游部或有权机关下发的审批文件、证书等为准。

  政策第27、30、36、38条参照本条认定要素内容。

  3. 政策第13条:我市旅行社在省外设立分支机构或办事机构,且正常营业2年以上,年接待游客量达2000人次(含2000人次)以上的,一次性给予每家10万元补助。

  认定要素及材料:①旅行社分支机构提供工商执照;②分支和办事机构场所购买或租赁合同,以及正常营业2年以上的纳税证明等材料;③场所日常经营图片资料(相关照片含办公室外景、内景各1张)及说明;④每家旅行社每年申报省外设立分支机构或办事机构不超过3家;⑤分支机构、办事机构须先备案,由旅行社同业公会向市文旅局备案;⑥年接待游客量参照过夜游认定材料。

  4. 政策第14条:对龙岩本地旅行社,年度内组织旅游团队在本市域内住宿1晚以上(含1晚)并游览不少于2个3A级以上旅游景区,游客数累计达10000人(含10000人)以上的,每人每晚奖励5元;在本市域内住宿2晚以上(含2晚)并游览不少于3个3A级以上旅游景区,游客数累计达2000人(含2000人)以上的,每人每晚奖励10元。

  认定要素及材料:①地接过夜人次申报须提供:游客名单、委托接待确认函、行程表、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的电子派团单、与电子派团单对应的景区发票和住宿结算发票等(有相关证据链能证明即可);②旅行社电子派团单计调账号应规范管理、如实填报。

  5. 政策第16条:本地组团社组织旅游包机落地冠豸山机场,一次性60人(含60人)以上的,给予1万元补助(同一家企业一年不超过5次补助);组织新兴目标市场游客落地冠豸山机场年达1000人以上(含1000人)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补助。厦门进港邮轮或旅游专列一次性达500人以上且都在龙岩游览不少于2个3A级以上旅游景区达两天1晚以上的本地组团社给予3万元补助。

  认定要素及材料:

  (1)旅游包机:①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的电子派团单、团队名单;②提供航空公司开票信息的票号。

  (2)新兴目标市场:①指成都、桂林、昆明以及2019年拟新增加的通航城市;②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的电子派团单、团队名单;③提供航空公司开票信息的票号;④游客人数为以上单个城市累计数。

  (3)厦门进港游轮:①提供邮轮公司或邮轮母港出具证明;②游客名单、委托接待确认函、行程表、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的电子派团单、与电子派团单对应的景区发票和住宿结算发票等(有相关证据链能证明即可)。

  (4)旅游专列奖:①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的电子派团单、团队名单;②铁路部门签发的专列调令或专列大票;③动车包列提供火车票订单详情或动车票复印件;④我市旅行社与客源地组团社签订专列(动车)合同接待协议;⑤游客名单、委托接待确认函、行程表、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的电子派团单、与电子派团单对应的景区发票和住宿结算发票等(有相关证据链能证明即可)。

  以上包机、游轮、专列已奖励的人数,在第14条过夜游政策中不再奖励。

  6. 政策第17条:从市区往返冠豸山机场的“机场快线”,每个起降航班至少有一台客车负责接送航空旅客进出港,每条航线接送游客往返运行满一年的补助15万元。因航线停飞航班运行不满一周年的,按每月1.25万元的标准进行补助(不满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认定要素及材料:

  (1)龙岩冠豸山机场快线指:往返龙岩火车北站或龙岩旅游集散服务中心—龙岩高速互通口—高速G76高速G25—连城县城高速互通口—冠豸山机场的机场快线(线路如有变动,以最终官方公示为准)。

  (2)机场快线车型、班次、发车时刻须满足以下要求:①机场快线在龙岩市区的发车时间应根据冠豸山机场起降航班的时刻及时作出调整;②冠豸山机场的每个起降航班应至少有一台客车负责接送航空旅客进出港,发车车型、座位数应根据元翔(龙岩)冠豸山机场有限公司的安排和调度,以满足航空旅游出行需求。

  (3)机场快线的班次、发车时刻、票价、途径线路和停靠站点必须提前7天在市文旅局官网等媒体发布公告,未提前在上述渠道和媒体发布公告的班次不予认定。

  (4)机场快线经营者应于每月10日前向市文旅局报告线路运行情况,并提交线路运行月报表(含发车时间、发送班次、车号、旅客人数、售票金额等)和行车日志复印件或租车凭证、卫星定位行车记录数据、运行班次的车辆轨迹打印件(市文旅局将根据之前媒体发布的公告内容进行复核,若经审核合格的,年终申报资金补助时可不必重复提交),同时根据游客的增长和车票预订情况,及时调整更高级别车型,加密发车班次,以满足游客出行的要求。

  (5)用客车(旅游客运专线)运营的机场快线由道路运输管理部门按班车客运管理,其经营者须申请办理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行政许可,在投入运营前须投保承运人责任险、办理进站证或进站协议等相关进站手续,并落实安装卫星定位车载终端。机场快线不得在核准的站点之外上下客,若违反该规定引起的投诉、市场矛盾、安全事故,由运营企业承担全部责任并取消该车辆的补助资格。

  (6)申请材料:①申请报告书、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声明、法人资格证明;②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准予开通该线路的《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或《旅游包车运力许可决定书》;③投保承运人责任险、进站证或进站协议等材料;④每月经审核无误的《路线运行月报表》。

  (三)支持文化旅游宣传营销

  7. 政策第22条:“龙岩老字号”在本市4A级以上旅游景区、面积50㎡以上经营连锁实体专卖店5家(含5家)以上的,或在本市星级旅游饭店面积30㎡以上经营连锁实体专卖店5家(含5家)以上的,且营业两年以上,一次性分别给予10万元补助。

  认定要素及申报材料:①“龙岩老字号”、4A级以上旅游景区、星级旅游饭店及经营连锁实体专卖店证明材料;②租赁或购买连锁实体专卖店5家(含5家)以上、营业两年以上的纳税、实体店租赁合同或产权证等证明材料。

  (四) 培育文化创意产业

  8. 政策第26条:本市原创演艺作品(舞台剧、话剧、音乐剧)在市内演出达15场次/年以上的,给予20万元奖励;在市外演出达10场次/年以上的,给予30万元奖励,以上均不含驻场演出。

  认定要素及材料:①原创演艺剧目作品演出时长须在60分钟以上、演员人数5人以上、有完整剧情的大型原创舞台剧目,并提供剧本及主创团队基本资料;②不含儿童剧、校园剧等普通演出;③需提供演出地(剧场)证明、节目单、演出情况照片、视频等材料;④演出场次数根据申报单位按上述要求提供的材料进行认定。

  9. 政策第28条:80%以上在龙岩辖区内取景拍摄、正面反映龙岩题材、主线讲述龙岩人物故事的电影,在院线首映的,按每部一次性给予不超过50万元奖励;票房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再一次性给予不超过20万元奖励。

  认定要素及材料:①在龙岩辖区内取景拍摄内容达到80%以上,正面反映龙岩题材、主线讲述龙岩人物故事的证明,内容达80%至90%(含)给予奖励30万元,90%以上给予奖励50万元;②在院线首映,或者票房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证明材料,票房达5000万元至8000万元(含)给予奖励10万元,8000万元以上给予奖励20万元。

  10. 政策第29条:我市出品且80%以上在我市辖区内取景拍摄的电视剧,在中央电视台综合频道(一套)黄金时段(20点至22点)首播的,每集奖励10万元,最高不超过200万。在中央电视台综合频道(一套)其他时段、中央电视台其他频道和省级卫视(国家广电总局批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等同级卫视台)黄金时段(20点至22点)首播的,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