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条件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琼府办[2013]160 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近年来,在我省注册的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规模小、实力弱、诚信度低,不利于我省房地产业健康发展。根据《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为进一步优化房地产企业结构,培育和壮大房地产开发企业,鼓励创建品牌企业,现就调整房地产开发企业注册资本和专业管理人员的行政许可条件,以及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房地产项目的建设规模和业务范围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条件
一、二级资质等级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行政许可条件依照《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 号)的条件执行。三级及三级以下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条件调整如下:
(一)三级资质条件。
1.注册资本不低于15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2年以上;
3.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4.连续2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5.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符合省级人事劳动部门职称系列分类的建筑工程类4人、财务2人、房地产或经济类2人、统计2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建筑工程类2人、财务1人、房地产或经济类1人、统计1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
6.工程技术、财务、房地产、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其他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
7.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8.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二)四级资质条件。
1.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1年以上;
3.已竣工的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4.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8人(符合省级人事劳动部门职称系列分类的建筑工程类3人、财务2人、房地产或经济类2人、统计1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4人(建筑工程类2人、财务1人、房地产或经济类1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
5.工程技术、财务、房地产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统计等其他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
6.商品住宅销售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7.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三)暂定资质条件。
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暂定资质证书》,其条件不得低于四级资质企业的条件。除对四级资质条件中的第2、3、6、7 项不作要求外,其他条件均应符合四级资质标准要求。
(四)其他条件。
申请企业资质升级的,除满足上述条件外,发生过重大工程安全事故且经认定是房地产开发企业责任的,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年内,该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申报资质升级。
二、执业资格人员使用
持有房地产相关专业执业资格并证明持证人在所申报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工作的,申报企业资质时,执业资格证书可等同职称证书使用,但持证人不得在所申报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外的其它单位再注册。
三、资质审批权限
二级至四级企业资质,由省级审批。
暂定企业资质由市县级审批。各市县要切实承担起审批责任,简化审批手续,规范审批行为,为企业提供优质服务,同时要加强市场监管,加大对企业、股东、管理和从业人员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