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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科学技术局龙岩市财政局关于推进龙岩市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实施意见(暂行)

龙岩市科学技术局龙岩市财政局关于推进龙岩市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实施意见(暂行)

龙科综〔2018〕6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20年6月29日 龙岩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龙科综〔2020〕26号))规定,决定保留

 各县(市、区)科技局(经信科技局)、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区)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 ( 国发〔2014〕70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服务的实施意见》 ( 闽政〔2016〕4 号)文件精神,为加快推进我市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以下简称“科研设施仪器”)向社会开放,进一步提高科技资源利用效率,减少重复购置,提高共享水平,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确定工作目标

    加快推进科研设施仪器向社会开放,是国家和地方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提高科技资源利用效率、服务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一项重要内容,要坚持制度推动、信息共享、资源统筹、奖惩结合、分类管理的原则,通过深化改革和制度创新,按照上级统一部署,力争同步国家、省推进科研设施仪器向社会开放步伐,融入国家、省科研设施仪器网络化管理服务体系,科研设施仪器资源共享制度、标准和机制更加健全,科研设施仪器向社会开放水平显著提升,资源利用率进一步提高,满足创业者和创新企业及科学技术研究的需求。

    二、界定科研设施仪器开放范围

    根据我市拥有的科研设施仪器现状,选择向社会开放的科研设施仪器主要包括大型科学装置、科学仪器中心、科学仪器服务单元和单台套价值在10万元及以上的科学仪器设备等(对于单台套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科学仪器设备,可采取管理单位自愿申报、择优加入的方式纳入管理),主要分布在高校、科研院所和部分企业的各类重点(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分析测试中心等研究实验基地。其中,科学仪器设备可以分为分析仪器、物理性能测试仪器、计量仪器、电子测量仪器、海洋仪器、地球探测仪器、大气探测仪器、特种检测仪器、激光器、工艺试验仪器、计算机及其配套设备、天文仪器、医学科研仪器、核仪器、其他仪器等15类。

    三、科研设施仪器资源开放共享原则

    (一)所有符合开放条件的科研设施仪器(除涉密和国家有特殊要求限制外)统一纳入龙岩市大型科研仪器网络管理平台(以下简称市仪器网络管理平台,该平台将构建在统一的国家网络管理平台上)管理,其中以各级财政性资金全额或部分出资建设、购置在适用范围内的科研基础设施和单台套价值在10万元及以上的科学仪器设备,都应纳入市仪器网络管理平台进行开放共享。对于大型科学装置、科学仪器中心,主管部门和管理单位要将向社会开放纳入日常运行管理工作。

    (二)以各级财政性资金新建设、新购置在适用范围内的科研基础设施和单台套价值在10万元及以上的科学仪器设备,应纳入市仪器网络管理平台,建立在线服务,优化各项流程、简化相关手续、完善网上服务功能。科研设施仪器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仪器管理单位)应当在完成安装、调试验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将科研设施仪器名称、规格、功能等信息报送市仪器网络管理平台。

    (三)鼓励全额非财政性资金建设、购置的科研设施仪器加入市仪器网络管理平台对社会开放服务,与财政性资金购置的科研设施仪器同等适用市科研设施仪器有关奖励政策。

    (四)鼓励具备相应能力的仪器管理单位以及社会力量以多种方式组建各类科学仪器设备测试、维修、咨询、培训等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服务机构),在市仪器网络管理平台开展在线服务,为科研设施仪器提供网络化、专业化、市场化的技术服务。

    (五)鼓励涉密单位在不影响保密条件下探索科研设施仪器加入市仪器网络管理平台对社会提供技术服务。

  四、规范大型科研仪器设备购置

    凡是财政性资金全额或部分出资新购置单台价格30万元(含)或成套价格在70万元(含)以上的用于满足自身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需要的科研仪器设备,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由主管部门或主管部门委托的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查重和审核。

    主管部门要结合各类仪器设备特点和科研实际需求,合理确定查重范围和数量,并对申请新购置科研仪器设备的必要性、分布合理性和技术指标等进行审核,并将新购置科研仪器设备审批意见抄送市仪器网络管理平台,确保新购置仪器设备及时入网向社会开放。对开放服务效果差、使用效率低、重复购置情况较多的仪器管理单位应严格控制仪器设备增量,凡有下列情况的,原则不再批准新购置:

    (一)申购单位新购置科研仪器设备难以对社会提供技术服务的,且我市内已开放仪器设施能够满足科研需求的。

    (二)仪器管理单位不按规定要求报送科研设施仪器信息、不按规定对社会开放服务,且未按要求整改的。

    五、鼓励社会使用科研设施仪器

  (一)凡市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单位,在创业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