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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企业登记制度改革十六条意见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企业登记制度改革十六条意见的通知
琼府办〔2013〕180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南省企业登记制度改革十六条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12月2日

海南省企业登记制度改革十六条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新形势,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为我省重点企业项目落地、中小微企业发展、农民增收和大学生就业等创造更好的发展环境,推动我省经济社会健康可持续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行“先照后证”。市场主体的主体资格与经营资格相分离,经营资格许可不再作为登记的前置条件,登记不再审查许可经营项目的许可证件。

  营业执照可不载明经营范围,市场主体领取营业执照后,一般经营项目即可自主经营;许可经营项目必须向审批部门申请,取得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后方可凭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经营。

  法律、法规规定经批准方能申请登记的企业,申请人应当在申请设立登记前办理相关批准手续,凭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办理企业登记。(《海南省企业登记保留前置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目录》详见附件)

  二、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实行公司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放宽出资比例、出资方式、出资期限和最低限额等事项的登记。

  三、放宽企业名称核准条件。凡注册资本(金)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企业名称可冠“海南”或“海南省”行政区划。企业名称中可将行政区划加括号放在字号之后、组织形式之前。

  允许使用各类新兴行业用语作为行业表述;允许转型企业改制后名称中保留原字号、行业及组织形式;允许港、澳、台企业使用驰名、著名商号的英文字母作为字号。

  除法律法规禁止或者与他人在先权利冲突之外的名称,均允许使用。

  四、放宽住所的登记。只对市场主体的住所予以登记,不再对其经营场所进行登记,相关联的市场主体可以用同一地址登记为住所。

  五、建立公司秘书制度。公司在设立登记时,应当明确公司秘书作为公司登记信息公示的责任人,负责企业与登记机关等政府部门和社会的联络。

  六、放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支持从事农产品销售、加工、运输、贮藏,种植、养殖、捕捞业,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农家乐和家庭农场经营,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服务等的农业生产经营服务者申办农民专业合作社。

  七、实行形式审查原则。登记机关对登记申请负形式审查义务,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均由申请人负责。因工商登记争议引发市场主体内部、外部民事纠纷时,当事人应当依法通过民事救济途径解决其纠纷。

  八、进一步下放企业登记权限。除外商投资企业外,省工商局登记企业的注册资本(金)原则上在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游艇会所(俱乐部)、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等特殊类型的企业,由省工商局负责登记。

  省工商局将原登记的1000万元以下注册资本(金)(含1000万元)的企业下放到企业住所地市县工商局登记管理。

  对企业注册资本(金)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并申请冠“海南”或“海南省”行政区划的名称预先核准业务,可由企业住所地市县工商局直接办理。

  九、下放部分非公司市场主体登记权限。将各市县工商局对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港澳台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权,授予住所地工商所。

  十、企业年度检验制度改为企业年度报告制度。登记机关建立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