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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发展壮大的实施意见【全文废止】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发展壮大的实施意见【全文废止】
莆政综〔2016〕15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发展壮大的实施意见》 ( 莆政综〔2018〕98号规定,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2019年5月16日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莆政综〔2019〕38号规定,继续有效并需适时修改

USHUI.NET®提示:根据2020年12月31日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莆政综〔2020〕10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发展壮大我市建筑业,优化产业结构,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建筑业发展壮大十条措施的通知》 ( 闽政〔2013〕44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试点的指导意见》 ( 闽政办〔2015〕68号)的规定,结合《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 莆政综〔2013〕77号的要求,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支持企业办公和基地建设

  (一)鼓励集中购买办公用房。企业注册地在本市的,按照1000元/平方米标准给予购房补助,本市特级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享受补助面积不超过2000平方米,一级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享受补助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二级总承包企业可以享受补助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鼓励本辖区内的建筑企业集中购买办公用房,房地产企业要给予适当优惠。购买办公用房补助,企业注册地在荔城区、城厢区、涵江区和秀屿区的,补助资金由企业注册地政府补贴80%,市政府补贴20%,企业注册地在本市其他地区的由同级财政自行承担。

  (二)实行办公用房租赁补助。本市特级、一级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享受办公用房租赁补助政策。在本市租赁办公用房的,按照每月20元/平方米标准给予租房补助,补助面积特级总承包企业不超过2000平方米,一级总承包企业不超过1000平方米,补助期限为2年;企业已申请购买办公用房补助的不得重复申请享受租赁补助。企业租赁或购买办公用房的,不可转租或出售,仅限公司自用。企业注册地在荔城区、城厢区、涵江区和秀屿区的,补助资金由企业注册地政府补贴80%,市政府补贴20%,企业注册地在本市其他地区的由同级财政自行承担。

  (三)落实企业生产基地建设。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布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在工业园区内安排相对集中土地,用于建筑企业生产基地用地,原则上特级总承包企业供地25亩,一级施工总承包企业供地15亩,二级总承包企业供地10亩,具体由县、区(管委会)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二、积极引进外来企业

  积极引进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资质企业,重点引进具有公路、铁路、港航、水利、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和桥梁、隧道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央企全资或控股企业及上市企业。引进企业注册本市并书面承诺10年内不离开本市的,按照本地建筑企业晋升特级总承包和一级总承包资质予以奖励;给予搬迁补助费100万元;给予企业办公装修补助,补助金额为300元/平方米,补助面积特级总承包企业不超过2000平方米,一级总承包企业不超过1000平方米;当年度在本市产生税收的企业,以当年度在我市的建筑业产值指标考核,再给予产值奖励:

  (一)按市统计局统计年度产值在2亿元及以上、15亿元以下的,企业每增加1亿元产值给予5万元奖励,但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70万元。

  (二)按市统计局统计年底产值达到15亿元及以上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在此基础上,企业产值每增加10亿元,奖励金额增加50万元。

  (三)按市统计局统计年度产值达到10亿元及以上的,可以享受办公用房补助优惠政策。在我市租用办公用房的,按照每月2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租房补助,补助期限2年,补助面积特级总承包企业不超过2000平方米,一级总承包企业不超过1000平方米;在我市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按1000元/平方米给与补助,补助面积特级总承包企业不超过2000平方米,一级总承包企业不超过1000平方米。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申请其中一种办公用房补助方式,但不得重复享受。

  上述奖励补助资金为企业注册地迁入当年度补助,除租房补助外,均仅补助1年。如在承诺期间迁离本市的,必须退回上述所有补助资金后,工商、税务和住建等部门才给予办理外迁手续。企业注册地在荔城区、城厢区、涵江区和秀屿区的,补助资金由企业注册地政府补贴80%,市政府补贴20%,企业注册地在本市其他地区的由同级财政自行承担。

  三、支持企业“走出去”发展

  (一)服务外出承接业务手续办理。市住建局、市国税局和市地税局对本市企业赴外地承接业务需办理的诚信证明、介绍信和《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等业务提供优质服务,支持企业更好地拓展外地建筑施工任务。

  (二)鼓励企业拓展省外市场。

  1.本市企业在省外承接的工程项目,在本文件生效日以后,荣获省级及以上奖项(杯)的,可在参与我市综合评分的大型项目(单项合同1亿元及以上)时,给予加0.5分鼓励;

  2.本市企业上年度外出经商回莆上缴的所得税在300万元以上600万元(不含600万元)以下的,可在参与我市综合评分的大型项目(单项合同1亿元及以上)时,给予加0.3分鼓励;在6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不含1000万元)以下的,可在参与我市综合评分的大型项目(单项合同1亿元及以上)时,给予加0.6分鼓励;1000万及以上的,可在参与我市综合评分的大型项目(单项合同1亿元及以上)时,给予加1分鼓励。缴纳的所得税税金以税务部门出具的证明为准。

  以上两项加分奖励总得分不超过1分;荣获省级及以上奖项(杯)的,须在奖项(杯)发布之日起1年之内采集,在莆田市行政服务中心网公示、公布,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2年;缴纳的所得税税金得分奖励,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1年。

  四、积极财税扶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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