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52-6623-5191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建筑业发展壮大的九条意见【全文废止】

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建筑业发展壮大的九条意见【全文废止】
宁政〔2018〕1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涉及营商环境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宁政〔2019〕18号)规定,继续有效并需适时修改

USHUI.NET®提示:根据 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建筑业发展壮大的九条意见(修订)》 ( 宁政〔2020〕9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快我市建筑业转型发展,提高其综合实力和竞争力,更好地发挥建筑业在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建筑业发展壮大十条措施的通知》 ( 闽政〔2013〕44号)以及省发改委、经信委、财政厅、住建厅、水利厅、交通厅、商务厅联合印发的《关于支持工程建设领域企业转型发展七条措施的通知》(闽发改法规〔2015〕45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扶持发展龙头骨干企业,落实总部经济政策。凡连续三年产值增幅超过30%或年产值超过10亿元的本市建筑业企业,作为重点龙头骨干企业,优先推荐评先评优。落实闽政〔2013〕44号文件发展壮大总部经济,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安排适量用地,作为建筑业企业总部办公基地、科研培训基地以及建筑工业化基地等项目的建设用地。对特级、一级施工企业根据实际需要,申请在注册所在地工业园区建设生产总部的,可参照工业企业供地的优惠政策给予安排。符合《 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德市进一步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 宁政〔2018〕11号文件规定的总部企业认定条件的,享受相应扶持政策。

  对建筑业企业自筹资金建设的员工公寓,按照公共租赁住房标准进行建设,实施统一监管,享受相应优惠政策。引导金融机构对重点龙头骨干企业倾斜配置信贷资源,创新担保方式,支持以建筑材料、工程设备、在建工程和应收账款等作为抵质押物为银行融资贷款提供担保。

  二、推进建筑业产业结构调整。鼓励多元经营,积极引导企业通过联合、兼并、重组等形式,做大规模,做强主业,做精专业。引导企业朝施工、设计、生产等一体化方向发展,努力实现从单一经营向多元经营过渡。支持推进大型建筑机械、外脚手架、模板等设备材料租赁、安装、维护一体化,延伸服务产业链。

  鼓励大型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设计企业转型为工程总承包企业,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和市政工程中,每年应当安排一定比例实行工程总承包模式建设。鼓励符合条件的工程咨询、监理、勘察设计企业进入代建市场,开展代建工作,代建单位具备相应资质的,可以采取同等条件优先承担任务。推进建筑工业化建造方式的工程项目建设试点,支持建设单位(不含政府投资项目)以邀请招标等方式选择符合条件的本市龙头骨干企业参与建设。

  三、支持本市企业同等优先承接市内工程。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检测、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在国家规定的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以外的,同等条件优先选择本市企业承接。在国家规定的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内,按照规定可以不招标的,优先选择本市企业作为项目承包人,同等条件优先选用本市产品;按照规定可以邀请招标的,同等条件优先邀请本市企业参与投标。对通过竞争方式取得特许经营权的项目,建设单位自身、其控股股东或者子公司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相应事项可以不招标。

  鼓励外出经营的企业回本市缴纳企业所得税等相关税收,由受益财政按企业回本市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构成地方留成部分的40%予以奖励。对在我市承接工程并在本地缴纳税收的外来建筑企业,由受益财政按缴纳我市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构成地方留成部分的40%予以奖励。上述奖励作为企业创新和技术进步的经费补助,由建筑企业提供相关资料按年度申报,住建部门收集汇总并初审后,报财政部门审核,经政府研究同意后予以兑现。

  四、鼓励房地产企业选择本地施工企业。我市房地产项目(不含政府投资项目)在满足资质许可的条件下,优先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