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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现代物流发展的十条措施的通知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现代物流发展的十条措施的通知
莆政综〔2013〕9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19年5月16日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莆政综〔2019〕38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2020年12月31日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莆政综〔2020〕10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支持我市现代物流产业做大做强,增强物流企业竞争力,进一步扶持重点物流企业和项目的发展建设,根据《福建省促进现代物流业发展条例》规定,结合《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现代物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 莆政综〔2011〕169号和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十条措施。

  一、设立物流业专项扶持资金

  2013年起追加“第三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每年安排1000万元设立现代物流业专项扶持资金。主要用于支持物流公共信息平台建设、物流规划、物流园区建设、工业企业物流外包、为物流业发展服务的中介机构、重点培育和扶持的物流企业发展、国内外知名物流企业引进、物流技术改造升级、物流人才教育培训、物流发展研究以及现代物流业发展需要重点扶持的项目。具体扶持企业、项目由市物流办会同有关部门认定。

  二、实施物流项目用地优惠政策

  对在我市登记注册、独立核算的物流企业(法人或产业活动单位),符合我市现代物流业发展规划的,其物流项目用地享受工业用地政策。统筹规划全市物流园区,强化物流项目招商。优先支持解决物流园区、物流企业建设用地指标。鼓励物流企业租用闲置厂房、土地建设物流项目,对利用闲置厂房、土地的,可不改变土地性质,同级政府并给予一定的租金补助。

  新增现代物流业用地采取挂牌方式出让,挂牌起始价按用途和产出效益最大化原则确定。其中仓储物流业项目用地,每亩年可创税收10万元以上的,按照市政府市长办公会议纪要〔2012〕9号规定确定挂牌起始价,超出工业基准地价的部分从该项目地方级税收收入中予以返还。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地上建筑面积分别不得超过该项目总用地面积及地上建筑面积的7%和15%。

  三、积极引进培育高端物流企业

  对产出拉动效益大、市场辐射范围广、经营业态涵盖第三方物流、供应链管理的重大现代仓储物流项目,可享受总部经济政策,实行“一事一议”。可根据需要予以适当配套商业用地,地价按商业基准地价70%且不低于土地开发成本确定挂牌起始价(与仓储物流整体经营,不得分割转让)。鼓励总部型(含区域性总部)的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拓展发展空间。

  四、鼓励物流企业改造升级

  对被评为国家2A、3A、4A、5A级的物流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奖励。

  对年经营达到一定规模,且对地方级财政贡献首次达到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的物流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15万元、20万元。对甩挂运输企业经营规模达到50辆牵引车、100辆挂车的并在我市上牌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

  物流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含物流企业用于自身发展的软件服务外包所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符合有关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政策的,按相关规定,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