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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平潭综合实验区加快推进海运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全文废止】

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平潭综合实验区加快推进海运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全文废止】
岚综管办〔2016〕19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平潭综合实验区加快推进航运业发展的实施意见(2018年修订)》的通知》 ( 岚综管办〔2018〕191号规定,全文废止
区直各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区属各公司:

为贯彻落实《平潭综合实验区进一步促进海运业发展的意见》 ( 岚综管办〔2015〕125号),明确相关奖补政策的实施条件,结合我区海运业现状,现将《平潭综合实验区加快推进海运业发展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办公室

2016年10月8日

平潭综合实验区加快推进海运业发展实施意见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航运业发展若干意见》、《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港口发展行动纲要(2014-2018年)的通知》等文件精神,为了进一步明确海运业奖补政策,促进我区海运业加快发展,壮大我区支柱行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平潭综合实验区加快推进海运业发展实施意见》。

(一)促进运力入驻。在平潭设立福建省海船检验中心(ZC),对区外转入平潭经福建省沿海船舶检验中心检验的船舶实施附加检验后直接注册登记。对在平潭落籍,船龄20年(含20年)、5000总吨及以上平潭船籍港国内沿海货船,其营运检验费用前三年给予50%的补贴。

(二)鼓励建立船员服务基地。鼓励在我区设立船员培训机构,为船员机构提供场地、设施等,对机构培训的丁类以上职务船员的学员每人给予2000元的补助。鼓励设立船员派遣机构,对新设立并经营满3年的船员派遣机构一次性给予奖励10万元。鼓励台商在我区设立独资海员外派机构,向台湾船东所属的商船集团船员派遣服务。

(三)鼓励区外船舶和新造船舶落籍平潭港。对注册在平潭的航运企业自有并经营的船舶落籍平潭,按船龄实行落户补助,船龄1-10年(含10年)每参考载货量给予一次性补助60元,船龄11-20年(含20年)每参考载货量给予一次性补助35元。

(四)做大本土海运企业。鼓励在平潭设立海运总部。对自有并经营的船舶运力规模达10万参考载货量的航运企业,一次性给予奖励100万元;自有并经营的船舶每增加5万参考载货量再奖励50万元,奖励总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每艘船舶仅享受一次奖励。

(五)经营贡献奖励。凡符合条件的区内海运企业自纳税年度起,年缴纳税收的地方级分成部分达到100万元以上的,按其年缴纳税收的地方级财政分成部分的90%给予经营规模贡献奖励;年缴纳税收总额超过2000万元以上的,视同总部经济海运企业,按其年缴纳税收的地方级财政分成部分的95%给予经营规模贡献奖励;其中对有从事国际海运业务的区内海运,按其国际海运业务产生税收的地方级财政分成部分的95%给予奖励。

符合条件的企业资格认定为:在我区注册登记并经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后获得《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的海运企业。该企业水路运输经营所产生的税收在我区纳税,依据完税证明中的税款所属时期应在取得有效的《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之后的均可享受第五款所述的经营贡献奖励。纳税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使用和管理发票,发现有虚开发票行为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六)个人所得税补助。凡符合条件的区内海运企业年缴纳个人所得税总额5万元及以上的企业高管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含副总经理及以上、大副、大管及以上任职资格、无限航区一等大副、大管轮以上职务、具有航海专业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具有远洋航区一等大副、大管轮以上任职资格),前两年按每年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级分成部分的80%、第三年起按60%,给予补助。

(七)优化税收征管环境。在我区注册的海运企业,在取得营业执照并办理完毕《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后,税务机关按照配发的《船舶营业运输证》对企业的自有并经营的船舶和光船租赁运力,依申请核定其货物运输业增值税发票领购资格。

在我区注册的海运企业,企业所得税按不低于其营业收入0.5%预缴,年终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八)开办补助。对在我区新注册并经营满3年且具备相应的经营资质的船舶管理企业、国际船舶代理企业、无船承运企业及船舶交易等一次性给予奖励10万元。对在我区新注册,并具备相应的经营资质的海运金融服务企业(含船舶融资、海上保险、航运资金结算、航运价格衍生品开发等),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1000万元以上的,按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的1%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九)争取政策与规模倾斜,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区内银行要积极向上级行争取信贷优惠政策和规模,取得业务准入与资金支持。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适度降低贷款门坎、简化贷款流程、开发和提供相关信贷产品和金融服务。鼓励社会担保机构为入驻的海运企业提供担保服务,财政按年度担保额的1.6%给予担保机构风险补偿。主动对接企业的资金与服务需求,综合运用流动性(经营)贷款、船舶抵押贷款、股东联保贷款、造船订单、货运合同、船舶保单贷款、银行汇票、票据贴现与融资、信用证、保函等金融产品,便利企业的资金融通。

(十)加快金融创新,推动海运业多元化融资。积极引导与支持回归企业加快资产整合与兼并重组工作,推动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上市、海峡股权交易中心、银行间市场和其他金融市场等融资平台发行股票、债券、票据等,开展多元筹融资。鼓励区内外银行加快业务创新,通过开发直接融资租赁、存量设备售后回租、结构化租赁、整体项目融资规划、船舶资产管理、新项目投融资管理等金融产品,有效对企业需求。借助企业的资产组合和离岸、在岸联动的航运金融服务体系,提供综合化的金融解决方案。

(十一)凡符合条件的区内海运企业,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5年内,对其涉及本区域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地方收入部分予以全免。

(十二)凡符合条件的区内海运企业的高管和专业技术人员连续服务满3年以上的且有缴纳个税并办理社保的,经相关部门认定后,根据人才引进办法享受人才住房相关优惠政策,并在户口落户、子女入学等方面享受优先政策。

(十三)凡符合条件的区内海运企业,对购买由我区统一承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