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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专用车产业加快发展八条措施的通知【全文废止】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专用车产业加快发展八条措施的通知【全文废止】
龙政综〔2018〕4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或宣布失效一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龙政综〔2021〕3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岩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快我市专用车产业发展,提升产业发展质量和效益,建设“中国专用车名城”,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支持措施:

  一、支持企业申请生产准入

  对新获得国家专用车生产准入的企业,其中获得专用客厢车、专用作业车、其他挂车、特种作业车、消防车、特种作业车底盘生产资质的,市、县(市、区)财政各分别一次性给予奖励50万元;获得专用货车、通用货车挂车生产资质的,市、县(市、区)财政各分别一次性给予奖励30万元。

  责任单位:市经信委、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岩高新区)管委会

  二、支持专精特新产品开发

  对新获得汽车产品公告(含获得同品种其他类别专用车产品)的专用车、整车企业,受益财政给予每个公告1万元奖励;其中,新获得新能源汽车产品公告,并列入工信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的,受益财政给予每个公告2万元奖励。单个企业年度奖励资金最高50万元,且不超过该企业当年度对我市的地方税收贡献额。

  责任单位:市经信委、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岩高新区)管委会

  三、促进项目达产达效

  对新建专用车企业获得国家专用车生产企业准入的,经市经信、财政等部门共同认定后,从获得生产企业准入当年起连续三年,参照技改项目享受《 龙岩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奖励实施细则》 ( 龙经信投资〔2018〕1号奖励政策,资金由受益财政承担。

  责任单位:市经信委、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统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岩高新区)管委会

  四、降低土地使用成本

  新建专用汽车及核心零部件项目参照省重点项目,享受我市出台的《关于保障促进工业发展涉地涉矿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龙国土资〔2017〕 480 号)中关于工业用地出让起始价标准和暂不收取项目用地开发利用履约保证金的优惠政策。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岩高新区)管委会,市国土资源局、重点办

  五、加快重大项目招商

  对投资5亿元以上的重大专用车及核心零部件生产项目,县(市、区)政府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给予重点扶持;由第三方组织或个人协助引入落地的重大专用车及核心零部件生产项目,经县级经信、招商部门共同认定后,项目所在县(市、区)财政可以给予引荐方5-10万的项目引荐奖励。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岩高新区)管委会,市商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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