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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融资租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融资租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莆政办〔2016〕11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19年5月16日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莆政综〔2019〕38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2020年12月31日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莆政综〔2020〕10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各单位,各有关金融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 ( 国办发〔2015〕68号)、《关于促进金融租赁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 国办发〔2015〕69号)及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意见》 ( 闽政办〔2016〕77 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加快融资租赁企业发展。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和各有关部门高度重视发展融资租赁业,坚持市场主导与政府支持相结合、发展与规范相结合、融资与融物相结合、国内与国外相结合,引导和规范各类社会资本发起设立融资租赁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以下合称融资租赁企业)。支持符合条件的我市制造业龙头企业开展产融联动,发起设立专业化的融资租赁企业。支持民间资本发起设立风险自担的融资租赁企业。鼓励市外融资租赁企业来莆设立事业总部或分公司、子公司或特殊项目公司,融资租赁公司设立子公司不设最低注册资本限制;支持地方法人银行改善资本充足率等监管指标,在符合设立金融租赁公司的条件后,发起设立金融租赁公司;兴业银行莆田分行密切对接兴业金融租赁公司,定期开展租赁业务交流研讨会和培训。

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商务局、金融办,人行莆田市中心支行、莆田银监分局,兴业银行莆田分行,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二、加大对产业转型升级的支持力度。鼓励融资租赁企业拓展船舶、汽车、工程机械等传统融资租赁业务,增强对产业链、供应链上下游的带动能力,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推动融资租赁企业与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生物与新医药、海洋高新、智能装备制造等战略性新兴产业深度融合,助推相关产业加快发展。大力发展跨境租赁,扩大高端设备进口,提升技术装备水平。

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商务局、发改委、财政局、环保局、住建局、海洋渔业局、食药监局、金融办,人行莆田市中心支行、莆田银监分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三、努力推进融资租赁服务在公共领域的应用。鼓励各县(区、管委会)在提供公共服务、推进重点项目和基础设施建设中购买融资租赁服务;已建成的可探索通过售后回租盘活存量资产和沉淀资金,探索融资租赁与PPP模式相结合。支持国开行、农发行专项建设基金与融资租赁企业合作。支持兴业银行开展特色服务,通过银租结合的金融服务,解决交通设施、市政建设等项目的资本金、建设资金、运营资金需求,满足客户的多层次需求。鼓励城市轨道交通、高速公路、高速铁路、公交车、出租车、公务用车等领域通过融资租赁加快发展。积极推动融资租赁企业开展城乡公用事业、污水垃圾处理、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环境治理、广播通信、农田水利等基础设施融资租赁业务。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财政局、住建局、交通局、农业局、水利局、经信委、商务局、金融办,农发行莆田分行、兴业银行莆田分行,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四、加大对“三农”和中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支持设立专门服务“三农”和中小微企业的融资租赁企业,发挥融资便利、期限灵活、财务优化等优势,开发价格公允的产品和服务。支持融资租赁企业开展面向种粮大户、养殖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经营主体的融资租赁业务,支持农林机械、生产设施、加工设备更新,探索将生物资产作为租赁物的可行性。支持融资租赁企业与农民创业园、科技企业孵化器、中小微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等合作,加大对科技型、创新型和创业型中小微企业等支持力度;探索面向个人创业者的融资租赁服务,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引导两岸融资租赁企业开展业务交流与合作。鼓励各县(区、管委会)加大对“三农”和中小微企业融资租赁业务的奖励和风险补偿力度。对金融租赁公司实施差异化监管,适当提高“三农”和小微企业金融租赁业务不良资产容忍度,完善尽职免责制度。

责任单位:市台办、农业局、林业局、水利局、经信委、商务局、科技局、财政局、发改委、金融办,莆田银监分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五、加强融资租赁服务创新。鼓励融资租赁企业开展厂商租赁、杠杆租赁、转租赁、联合租赁、委托租赁等业务,支持采用离岸、项目公司、出口设备保税租赁等多种业务模式。探索开展融资租赁与风险投资、租赁债权与投资股权相结合的风险租赁业务。支持以租金、租赁物残值、承租企业股权作为主要收益,为创业期和成长期企业提供融资、管理、技术、财务、法律等综合性服务。支持以工厂厂房、仓储用房、商业地产等生产用不动产和软件、技术等无形资产作为租赁物。允许融资租赁公司兼营与主营业务有关的商业保理业务。鼓励融资租赁企业利用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技术,提升融资服务水平。

支持融资租赁企业与银行、信托、证券、保险、担保等机构合作开发创新型产品,发展成熟适用的租赁融资模式。研究保险资金投资融资租赁资产,鼓励保险机构开发融资租赁保险品种,扩大融资租赁出口信用保险规模和覆盖面。鼓励融资租赁企业与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开展合作。

责任单位:人行莆田市中心支行、莆田银监分局、市保险协会,市经信委、商务局、金融办,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六、拓宽融资租赁企业融资渠道。支持符合条件的融资租赁企业优先列入上市后备资源库;在境内外上市融资、全国股转系统(新三板)和海峡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交易的融资租赁企业,市财政按照《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扩大直接融资规模的若干意见》 ( 莆政办〔2016〕67号有关规定给予补助。

鼓励融资租赁企业发行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债券。对接海峡股权交易中心的设立“莆田市小微企业发债增信资金池”为融资租赁企业发债提供增信支持。鼓励融资租赁企业通过发行债券、资产证券化等方式多渠道筹措资金。支持金融租赁公司通过向金融机构借款、吸收非银行股东3个月以上定期存款和发行金融债、次级债、优先股等方式融资。

支持内资融资租赁公司借用短期外债,实行总量控制、余额管理,在境外发行1年期以上债券、举借中长期商业贷款等试行备案登记制。支持外资融资租赁公司在净资产10倍与上年末风险资产的差额范围内借用本外币资金。支持符合条件的金融租赁公司借用外债。

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加大对融资租赁企业的资金支持力度。支持海峡股权交易中心莆田分公司筹建融资租赁资产交易平台,为融资租赁企业的租赁资产收益权流转提供服务。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经信委、财政局、商务局、金融办,人行莆田州中心支行、莆田银监分局,海峡股权交易中心莆田分公司,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七、完善融资租赁登记公示制度。融资租赁企业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开展租赁业务,就租赁物申请相关权属登记的,登记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办理;国家未有明确登记机关的,支持融资租赁企业在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系统(以下简称人行登记系统)办理融资租赁物权属状态的登记公示。支持融资租赁企业利用人行登记系统办理租金等应收账款质押和转让登记,并在开展资产抵质押和受让业务时,查询相关标的物权属状况。支持具备条件的融资租赁企业接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实现相关信用信息报送及查询。完善船舶登记制度,进一步简化船舶出入境手续,便利融资租赁企业开展船舶租赁业务。规范机动车交易管理,简化交易流程,完善机动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