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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扩大直接融资规模的若干意见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扩大直接融资规模的若干意见
莆政办〔2016〕6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19年5月16日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莆政综〔2019〕38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2020年12月31日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莆政综〔2020〕10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各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扩大我市直接融资规模,更好地发挥资本市场对实体经济的促进作用,推动产业加快转型升级,根据《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直接融资规模的若干意见》 ( 闽政〔2015〕67 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推进企业改制上市工作

分类推动企业到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积极推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企业向创业板转板;创新股权融资方式,推动特殊股权结构类创业企业在境内上市;对于拓展国际化发展空间的企业,推动到合适的境外资本市场上市。密切跟踪企业首发上市注册制改革进度,利用注册制改革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扩容的有利时机,推进企业上市或挂牌。建立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每年选择一批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符合环保要求、质地优良、成长性好的企业特别是高新技术企业进入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并进行动态管理。加强人员培训,组织上市后备企业人员参加全国和全省的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培训班和董事长研修班;举办上市知识培训班、专题讲座和上市企业沙龙等活动,切实提高上市后备企业改制上市实务操作水平;组织全市上市办工作人员学习各地的好经验、好做法。加强上市工作机构建设,各县(区、管委会)要进一步充实上市工作机构,加大人力、物力、财力的投入,市级、各县(区、管委会)每年安排一定资金,专项用于培训上市后备企业高管人才、举办证券交易所及中介机构推介会、补助拟上市企业数据库管理运行、奖励对企业改制上市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聘请证券专业人才参与工作等。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根据上市后备企业的书面申请,由市企业改制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召集联席会议,主要协调解决我市企业改制上市和上市公司发展中遇到的需由市政府帮助解决的问题。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优先将上市企业、挂牌企业和后备企业列为重点客户。市国土局对企业上市涉及的募投项目用地,优先办理用地报批手续。

  责任单位:市金融办、财政局、国土局、人行、银监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二、支持我市中概股回归

  市金融办会同各县(区、管委会)和有关证券机构开展我市境外中概股上市情况摸底,了解企业在境外市场融资、估值、交易及企业回归境内市场的意愿。积极开展政策宣传,为企业回归境内上市挂牌提供政策指导与业务咨询服务。市外汇管理局主动做好中概股回归所涉购付汇管理,根据需要指导银行做好境外退市、注销等相关外汇业务,并支持企业在境内资本市场上市融资后的资金汇出。市国税局、地税局对中概股回归涉及的税收优惠补缴、股权转让征税等问题提供便利;市法制办指导做好中概股回归涉及的法律问题。

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地税局、国税局、法制办、市人行(外汇管理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三、加大并购重组力度

  各县(区、管委会)引导盈利能力较强、成长性较好的公司,积极主动参与收购兼并,实现资本和资源的快速积累和扩张。对处于成熟期、现金流充裕的公司,通过股权、产权或债权融资等方式开展并购重组,优化现有资源配置,培育新的利润增长点。对主业萎靡、经营业绩较差的公司,通过以提高经济效益为核心的脱胎换骨式并购重组,走上良性发展道路。市政府鼓励国有资本与海峡股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海交中心)共同发起设立莆田市企业并购重组基金,鼓励民营资本参与,推动并购重组基金积极参与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产业链整合、企业破产重整等。鼓励并购重组基金通过可赎回、可转债、优先股、增资入股、收购股权等方式为企业并购重组提供流动性支持。鼓励设立另类投资公司,为企业并购重组提供股权“过桥”。市经信委要会同市发改委、金融办加快建立和完善企业并购重组重点项目库,加强对重点项目的跟踪服务。鼓励各县(区、管委会)通过“三旧改造”、“退二进三”以及土地收储等方式,支持企业重组改造,确保企业重组后可持续经营。各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发放并购贷款、综合授信等方式,加大对并购重组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支持上市公司以并购重组和再融资相结合的方式做大做强。

  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发改委、科技局、住建局、国土局、国资委、财政局、金融办、银监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四、加快国有企业直接融资进程

根据我市国有企业资产总体布局情况,以突出主业、突出资产质量和运行效率原则,集中配置优质资源向关键领域、重点行业、重要产业集聚,实施同业同类资产的优化配置,实现经营性资产资源有效集中集聚,着重做好市属国有企业的重新整合重组,以壮大企业资产总量,提升其资产质量,推进有预期现金流的国有基础资产证券化,进一步提高企业直接融资规模。继续稳妥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对适宜混合所有制改革的企业,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因地、因业、因企施策,宜独则独、宜控则控、宜参则参,成熟一个推进一个。同时将国有企业改制上市作为实现混合所有制改革的重要形式,选择成长性好、发展潜力好的国有企业,加大扶持力度,引进优质社会资本进行合作,围绕上市目标做好相关前期准备工作。

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各市属国有企业,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五、积极推动企业场外市场挂牌融资

鼓励企业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新三板)和海交中心等区域性场外市场挂牌交易。发挥海峡股权交易中心(莆田)有限公司“孵化器”作用,促进企业建立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市政府赋予海交中心登记托管职能,鼓励市内各类企业及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准金融机构等进行股权登记托管,引导各类台资企业开展股权融资,拓展企业融资渠道。鼓励海交中心开展林权、排污权、节能量、碳排放权、农民住房财产权及土地承包经营权等要素产品交易。市财政对海交中心每推动并完成1家企业挂牌交易给予奖励3万元,每推动并完成1家企业挂牌展示给予奖励5000元,每推动并完成1家企业转板新三板挂牌交易给予奖励3万元。

责任单位:市金融办、财政局、工商局、发改委、经信委、农业局、林业局、环保局、银监局,海峡股权交易中心(莆田)有限公司,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六、提高企业发债融资比重

  市发改委、市人行等根据上级相关政策动态,加大对各种债券发行的宣传推动力度,提升企业债券融资意识。各县(区、管委会)对辖区企业情况进行摸底调查,梳理一批具有发债意愿、符合发债条件的项目和企业,培育合适的发债主体,建立企业发债募投项目、发行主体数据库,进行动态跟踪管理,为企业与中介机构搭建交流平台;整合现有政府投融资平台,梳理一批龙头企业优质资产,通过发行公司债、企业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海交中心私募债和固定收益类融资产品等进行融资。市国资委牵头制定市属重点国有企业发债融资计划,重点推动发行资产支持票据、永续票据、项目收益债、可转换债券以及并购票据、供应链票据等,各相关部门引导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发行合适的债券,并积极争取上级主管部门支持。稳妥推进中小微企业发行集合债券、集合票据或参与中小企业集合信托计划等。鼓励通过直接债务融资工具融资。对成功发行企业债券、中期票据、集合票据、短期融资券、私募债等的企业,市财政按票面利息的10%给予三年贴息,每年贴息不超过10万元。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国资委、财政局、人行,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七、增强企业发债信用

充分对接“福建省中小企业发债增信资金池”,市政府首期出资1000万元与海交中心共同设立“莆田市中小企业发债增信资金池”,加大对我市中小企业发债融资、股权融资、信贷融资、融资租赁和互联网方式融资等提供增信服务。支持通过再担保、联合担保、担保与保险相结合等方式为企业发债提供担保服务。支持将信贷、基金与发债统筹使用,加强资产负债管理及现金流管理,提高企业资信水平及偿债能力。鼓励企业健全现代企业制度,满足发债形式要件审查及信息披露要求。引导熟练掌握企业发债政策和业务流程的中介服务机构,为企业发债提供专业化的审计评估、律师、会计、承销等中介服务。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经信委、财政局、人行,市再担保公司,海峡股权交易中心(莆田)有限公司,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八、发展各类股权投资基金

进一步完善市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基本方案,扩大基金规模,优化子基金功能。提高基金运作水平,加快储备基金投资项目,在调动社会资本积极性的同时加强风险防范。积极设立电子信息等产业发展基金和基础设施建设基金。加强与省级相关基金合作设立子基金。鼓励证券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以及具有银行背景的投资公司等社会资金参股各县区产业股权投资基金。鼓励市内外社会资本在我市注册设立产业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风险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等。通过举办推介会等形式,促进我市私募投资基金与企业、金融机构的有效对接,提高投融资效率,重点投资新三板等场外市场挂牌企业和拟上市企业,培育优质上市资源。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积极支持设立各类股权投资基金,在公司名称使用、首期出资额缴付等方面予以区别考虑。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发改委、国资委、工商局、金融办、银监局,市国投集团、城投集团,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九、切实落实各项财税扶持政策

各级、各部门要落实国家及省有关企业改制上市和兼并重组的税收优惠政策。进一步推进《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改制上市工作的若干意见》 ( 莆政综〔2010〕118号和《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动非上市企业进入场外市场挂牌融资工作的若干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