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依托社会力量加快推进生态养生养老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龙政综〔2015〕27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17年11月8日《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本级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龙政综〔2017〕211号)规定,决定保留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岩高新区)、厦龙山海协作经济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问题,有效破解
养老供需矛盾,加快我市生态养生
养老产业持续快速发展,根据民政部等十部委《
关于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
民发〔2015〕33号),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以市场化方式发展
养老服务产业试点的通知》(财办建〔2014〕48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
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指导意见》,《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
闽政〔2014〕3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实施意见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从龙岩人口老龄化的实际出发,坚持积极应对老龄化的理念,充分发挥市场在生态养生
养老服务资源配置方面的决定性作用,充分发挥政府在保障基本
养老服务需求方面的主导作用,通过体制机制改革和制度政策创新,充分调动市场主体、社会力量提供生态养生
养老服务的积极性,加快生态养生
养老产业发展,不断完善社会
养老服务体系,满足老年人日益增长的多层次、多样化
养老服务需求。
(二)基本原则
1.完善市场机制,激发社会活力。营造平等参与、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激发各类主体的活力,逐步使社会力量成为发展生态养生
养老产业的主体。拓展生态养生
养老产业市场,鼓励和支持企业和社会组织提供方便可及、价格合理的各类生态养生
养老服务和产品,营造政府、社会、家庭共同参与、各尽其能的生态养生
养老产业发展氛围。
2.深化体制改革,加强实践创新。突破体制机制瓶颈,推动生态养生
养老产业政策创新、生态养生
养老服务供给模式创新、生态养生
养老保障制度创新、生态养生
养老监管方式创新,逐步形成基本养生
养老服务、其他公益性
养老服务和市场化养生
养老服务相结合的供给机制。
3.坚持保障基本,注重统筹发展。统筹老年人的经济、健康状况及服务需求,提供多元化、多层次的生态养生
养老服务,引导形成基本有保障、中端有供给、高端有市场的生态养生
养老服务体系,形成合理梯度;统筹
养老服务与医疗服务、其他专业服务,实现合理分工、有机结合;统筹城乡生态养生
养老资源,促进城乡基本
养老服务均等化。
二、主要目标
以满足老年人多层次的
养老服务需求和提升老年人生活质量为目标,坚持政府主导、政策扶持、市场运作、融合发展的原则,充分发挥我市生态、文化、地理等突出优势,大力发展与人口老龄化进程相适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协调,与旅游度假、文化休闲、医疗教育等行业有机结合的生态养生
养老产业,走出一条具有龙岩特色的生态养生
养老产业化路子,努力将我市打造成为立足“两岸三地”、面向全国的“生态养生
养老之城”。
1.生态养生
养老服务格局不断完善。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生态养生
养老服务格局进一步健全。多层次生态养生
养老服务需求得到更加充分的满足。
2.生态养生
养老产业全面发展。以老年人的生活照料、产品用品、健康服务、体育健身、文化娱乐、金融服务、旅游等为主的生态养生
养老服务业市场全面繁荣,生态养生
养老产业链条延伸拉长,涌现一批带动力强的龙头企业和大批富有创新活力的中小企业和社会组织,形成一批生态养生
养老服务的产业集群和知名品牌。
3.生态养生
养老产业发展环境不断优化。发展生态养生
养老产业的政府购买服务、规划、土地、税收、财政、金融、投资、人才、就业、价格等政策措施进一步完备;全社会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意识显著增强,敬老、爱老、助老的优良传统进一步弘扬。
三、主要任务
(一)建立健全多层次、多样化的生态养生
养老服务供给体系
1.统筹生态养生
养老产业的规划和建设
根据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各阶层对生态养生
养老的需求状况,由发改部门负责、相关部门配合,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全市及龙岩中心城市生态养生
养老产业发展专项规划,并纳入城市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科学引领生态养生
养老产业发展。通过土地出让、规划条件等规划管理,有序实施生态养生
养老产业发展项目的规划建设。
2.积极开发适应现代老年人需求的生态养生
养老新业态
适应老年人休闲、康复、疗养等服务需要,以及面向“叶落归根、幸福候鸟、功勋银发、海外银发”等多种群体“候鸟式”休闲
养老、旅游度假
养老、生态养生
养老不同层次的
养老需求,以生态环境、旅游资源、传统文化为依托,大力发展以修身养性、颐养天年、延长寿命为核心功能的生态养生
养老服务,积极发展自助
养老社区、度假养生公寓等中高端休闲生态养生
养老项目(中高端休闲生态养生
养老项目情况详见附件)。
3.推进公办
养老机构公建民营改革
各级政府原则上不再新建
养老机构,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鼓励民办
养老机构托养政府保障对象。探索运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机制(PPP),通过依法给予民营企业长期的特许经营权和收益权,引导和促进民间资本投资新建或改扩建
养老服务设施。
4.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
养老机构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符合老年人个性化需求的护理型、康复型、助养型等多种形态的
养老机构。鼓励支持个人举办家庭化、小型化、企业和社会组织举办规模化、连锁化的
养老机构。鼓励支持民间资本对企业厂房、商业设施及其他可利用的社会资源进行整合和改造,用于
养老服务。鼓励支持国有企业积极进军
养老健康服务业。鼓励支持市外资本投资我市生态养生
养老服务项目。
5.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兴建和运营社区居家
养老服务设施
鼓励支持建立以
养老服务企业和社会组织为主体,以社区为纽带,满足老年人各种服务需求的居家
养老服务网络。大力发展家政服务,引导经营能力强的
养老服务个体工商户向生产经营规模化组织形式企业化方向发展。支持社会组织上门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浴、助洁、助急、助医等定制服务。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兴办居家
养老服务信息平台,构建“互联网+居家
养老服务”新模式,建设老年人居家呼叫服务和应急救援服务系统。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兴建和运营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托老所、老年之家、老年活动中心等
养老服务设施。建立政府为“三无”老人、低保老人、低收入家庭中的失能、半失能老人等购买居家
养老服务的制度,培育居家
养老服务市场。
6.努力拓展农村
养老服务领域
鼓励城镇资金、资源投向农村
养老服务,并实行社会化营运,充分利用村集体闲置资产,加大农村幸福院建设力度,建设包括日间照料中心、老年活动站、托老所等互助性
养老服务设施。
(二)建立健全融合共进的生态养生
养老关联产业发展体系
围绕老年人的衣、食、住、行、医、文化娱乐等需求,推动生态养生
养老产业与旅游、医疗、文化、教育、健身、地产等产业跨界融合,打造具有龙岩特色的生态养生
养老产业体系。
1.推进生态养生
养老与旅游产业融合发展
一方面,积极发展老年旅游,鼓励开发多层次、多样化的老年旅游产品。依托现有景区和相关设施推出系列
养老养生旅游产品。如,依托冠豸山、梅花山虎园等景区推出绿色生态
养老养生之旅;依托永定土楼、古田会址等景区推出人文体验养生
养老之旅;依托新泉美食、长汀美食、下洋美食等推出客家药膳
养老养生之旅;依托天一温泉、天子温泉等推出温泉
养老养生度假之旅等等,努力完善老年旅游配套服务设施,打造更加专项化的老年旅游产品。实行更加优惠的老年旅游优待政策,国家A级旅游景区对60以上老人购买首道门票给予五折优惠,对70周岁以上老年人购买首道门票给予免费。
另一方面,大力发展旅游
养老一体化项目。依托已开发成熟的景区,如冠豸山、梅花山虎园、永定土楼、古田会址、培田古民居等核心资源,在景区外围、周边,规划建设旅游
养老一体化项目,打造旅游
养老养生产业圈层。远期,结合各县(市、区)的资源禀赋,规划建设山林型、城郊型、温泉型、文化型等各类旅游
养老产业项目。
2.推进医养融合发展
进一步促进医疗卫生与
养老服务的资源整合和分工合作,推动医养融合发展。加快推进老年康复医院、老年病医院、老年护理院、临终关怀医院等老龄型医疗机构建设。三级以上综合医院设立老年人服务窗口,二级以上综合医院设立老年病专科或服务窗口,有条件医院的设立老年病专区,鼓励部分医院转型为
养老康复机构。到2020年,力争各县(市、区)均实现建有一所具备二级综合医疗资质老年疾病专科特色明显的医疗机构。
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将部分床位转为老年康复护理床位,收治失能、半失能老人,为老年人提供康复护理服务。到2016年,各县(市、区)至少有1所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开展医养结合服务;到2020年,有条件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原则上都应开展医养结合服务。
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辖区老人提供医、养、护一体化服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老年人提供免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为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提供健康管理、健康体检、保健咨询、慢性病管理、健康教育和中医药等服务;逐步与老年人建立签约服务关系,在符合医保政策和确保医疗安全的前提下,按需提供家庭病床、上门诊视等服务,使老年人不出社区、不出家门就能够享受到专业的照料、护理、保健等服务。
积极提高
养老机构的医疗护理服务能力。有条件的
养老机构可开设医疗机构,符合医保政策的,可申请纳入医保定点范围。鼓励医疗机构到
养老机构设点,提供有偿医疗护理服务。
养老机构也可与周边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立急救、转诊等合作机制,开通预约就诊绿色通道。
3.推进生态养生
养老与文化、教育产业融合发展
支持开办老年大学以及面向老年人的舞蹈、音乐、书法等教育培训机构,发展老年文化教育事业。
4.推进生态养生
养老与体育、健身产业融合发展
大力发展适合老年人身心特点的体育健身服务业,开展老年人体育培训,推广、创新,普及老年体育健身项目。按照就地就近、小型多样、文体结合、科学健身的原则,发展老年人体育健身活动。
5.推进生态养生
养老与房地产业融合发展
支持传统地产向老年地产转型,鼓励开发建设新型老年社区。以优化老年生活为前提,在社区内建设具有一定规模的配餐中心、康复会所、老年医院、老年大学、各类活动场所及管理服务中心,实现“机构
养老”与“居家
养老”的有机结合,使老年人生活的社区环境优美、居住舒适、设施齐全、服务完善、文明和谐。
6.推进老年产品用品开发
围绕老年人的生活需要,支持企业积极开发安全有效的助行器具、视听辅助、起居辅助、食品药品、服装服饰等老年用品用具和服务产品,引导商场、超市、批发市场设立老年用品专区、专柜。充分利用我市便利的交通物流条件,鼓励发展老年产品交易物流产业,努力打造辐射闽粤赣的老年用品集散物流中心。
(三)建立健全完善的生态养生
养老服务保障体系
1.优化生态养生
养老项目周边配套设施
积极优化、完善生态养生
养老项目周边水、电、路、公交、医院、公园等配套设施,有效提升老年人的生活环境和质量。
2.加强
养老服务行业人才培养
积极探索中等职业学校开办老年服务与管理、护理(老年护理方向)、家政服务(老年服务方向)和社区康复(老年康复方向)等
养老服务相关专业。就读
养老服务相关专业的学生享受同级同类学生同等待遇。
鼓励各专业的医师到
养老机构内的医疗机构中开展多点执业。在
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服务的具有执业资格的医护人员,在职称评聘、专业技术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等方面,享有与医疗机构医护人员同等待遇。
做好
养老护理员工资指导价位发布工作,指导民办
养老机构和组织合理确定
养老护理员劳动报酬。
养老机构和组织应当依法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对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
养老机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就业困难人员以灵活就业方式从事居家
养老服务的,可按规定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积极改善
养老护理员工作条件,加强劳动保护和职业防护。
(四)建立健全发挥市场作用的政策支撑体系
认真落实国家、省、市各项扶持政策,突破体制机制障碍,解决各种瓶颈问题,动员各种资源和力量,促进龙岩生态养生
养老产业创新发展。鼓励各县(市、区)结合自身实际和资源禀赋,充分运用市场化机制,进行生态养生
养老服务改革创新实践。
非营利性、营利性
养老机构建设,继续执行《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
龙政综〔2014〕249号)规定的用地税费优惠、公共财政补贴、金融信贷扶持等相关政策,积极创新其他养生
养老项目的支持、扶持政策。
1.完善政府购买服务等财政补贴政策
完善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供养政府保障对象等相关制度,支持社会组织参与
养老机构和社区
养老服务的运营管理。福利彩票公益金的60%应用于发展
养老服务业。鼓励老人选择适宜、经济的生态养生
养老方式,促进服务机构间公平竞争,提高不同区域机构
养老床位利用效率。
2.落实支持生态养生
养老产业发展的税费政策
落实国家、省、市对生态养生
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政策。对
养老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免征营业税,对非营利性
养老机构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
养老机构,经财税部门认定后,按照规定对其非营利性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向非营利性
养老机构的捐赠,符合相关规定的,准予在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比例扣除。对非营利性
养老机构建设,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
养老机构建设,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
养老机构提供
养老服务,适当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
养老机构用水、用电、用气、按照居民生活类价格标准收费;优惠或减免初次安装固定电话等收取的一次性费用;优惠或减免收取通信费。落实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3.制定支持生态养生
养老产业发展的土地政策
对养生
养老产业项目用地,实行“五个保障”:
一是政策保障。认真落实国家、省出台的支持政策。对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非营利性
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符合规划要求和《划拨用地目录》用地的,可以采用划拨方式供地;对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营利性
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供地。采取招拍挂方式出让土地的
养老服务机构用地,用途可界定为“商服用地—其他商服用地(营利性托老所、老年公寓等)”,为其以土地资产融资提供必要条件。
鼓励民间资本参与老年社区、老年住宅等老年生活设施建设。对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城镇老年人设施规划规范》、《福建省城乡
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及配置导则(试行)》等建设标准,规划建设的适老住区和老年公寓项目,要积极保障合理用地需求。对项目涉及的物业开发、持续运营、市场培育、资本运作等方面,给予鼓励引导。其配套符合独立登记条件的
养老机构,享受《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
龙政综〔2014〕24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