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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青藏铁路建设期间有关已缴税金退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青藏铁路建设期间有关已缴税金退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地税企[2004]17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9号规定,全文废止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4-04-13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青藏铁路建设期间有关已缴税金退税问题的通知》 ( 国税函〔2003〕1387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主管税务机关在办理退税时,对用缴款书缴纳印花税的纳税人可办理退税手续;对已粘贴印花税票的应税凭证,不再办理退税手续。

二○○四年四月十三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青藏铁路建设期间有关已缴税金退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3〕138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6号规定,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