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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省政府2016年22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省政府2016年22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琼府办〔2016〕151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通知》 ( 琼府〔2016〕22号,以下简称“22号文”)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管控的要求,切实做好暂停办理新增商品住宅(含酒店式公寓,下同)和产权式酒店用地审批,以及暂停新建商品住宅项目规划报建审批(以下简称“两个暂停”)等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两个暂停”的有关内容

  (一)“22号文”关于暂停办理新增商品住宅及产权式酒店用地审批的范围包括:暂停农转用及土地征收审批;暂停供应审批(含土地供应方案审批、发布土地出让公告);暂停非商品住宅用地改为商品住宅用地及产权式酒店用地审批;暂停商品住宅用地容积率提高审批。

  “22号文”下发之日前,市县已发布商品住宅用地使用权招拍挂出让公告,以及已依法批准改变土地用途、提高商品住宅用地容积率的,可以继续按照法定程序供应土地、办理改变土地用途及提高容积率、补缴土地出让金等手续;已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但因政府原因不能开发,需要依法采取土地置换方式处理的,置换给土地使用权人的土地可以依法办理土地征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置换等用地审批手续。

  (二)“22号文”关于暂停办理新建商品住宅项目规划报建审批的范围是指“22号文”下发之日前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失效的商品住宅项目。

  “22号文”下发之日前,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商品住宅项目,可按原规划许可继续实施。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按规定申请延期的,可按原规划条件办理延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已过期或未依法申请延期的,暂停办理规划报建审批。

  (三)列入“两个暂停”的市县,分期开发商品住宅项目和商住等混合开发项目中的商品住宅部分的用地审批及规划报建审批属于“两个暂停”的范围。

  (四)填海形成的土地用于项目开发建设的,要纳入市县“多规合一”进行统筹,编制所在区域的城乡规划,并依法办理用地及规划报建等手续。列入“两个暂停”的市县,填海形成的土地用于商品住宅和产权式酒店项目建设的,属于“两个暂停”的范围。未列入“两个暂停”的市县,填海形成的土地用于商品住宅和产权式酒店项目建设的,纳入该市县商品住宅用地计划管理。

  (五)保障性住房项目、列入省棚改计划的棚户区改造项目中在拆除旧房的原址上建设的商品住宅项目、征地及拆迁补偿安置住宅项目不纳入“两个暂停”范围和商品住宅用地计划管理。

  二、规范“两个暂停”操作程序

  (六)“22号文”中关于商品住宅库存消化期的计算,以商品住宅库存量除以最近24个月的商品住宅月均销售面积得出。商品住宅包括普通住宅、高档公寓和低层住宅3类。商品住宅库存量以期末累计商品住宅可售面积〔已取得预(销)售许可证未销售的商品住宅建筑面积〕为准。商品住宅库存量、商品住宅月均销售面积及商品住宅分类数据,均以房地产管理信息系统(网签系统)数据为准。

  (七)“两个暂停”实行半年评估动态管理的制度。每年6月、12月底,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统计截至本月末各市县商品住宅库存消化期。对商品住宅库存消化期高于全省平均水平的市县,在下一半年实施“两个暂停”,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省国土资源厅下达实施“两个暂停”的市县名单。

  三、加强未列入“两个暂停”市县商品住宅用地计划管理

  (八)未列入“两个暂停”的市县,实行商品住宅用地计划管理,商品住宅用地计划周期为半年。商品住宅用地计划指标建议由市县国土资源局和住建(房产)局提出,并经市县政府同意后,报省国土资源厅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上半年未列入“两个暂停”的市县,于1月30日前上报本市县上半年商品住宅用地计划指标建议;下半年未列入“两个暂停”的市县,于7月30日前上报本市县下半年商品住宅用地计划指标建议。

  (九)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根据市县往年商品住宅用地供应情况,以及上年度或当年上半年商品住宅消化(销售)量、商品住宅库存消化期、未开发的商品住宅用地量等情况,核定市县商品住宅用地计划。对未开发的商品住宅用地量较多的市县,要从严控制商品住宅用地计划。市县未按期上报商品住宅用地计划的,由省国土资源厅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根据有关情况直接核定其计划指标。

  (十)农垦系统商品住宅用地计划指标实行单列,不占用所在市县指标,按照不超过全省商品住宅用地计划指标总额的10%予以核定并下达。省农垦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应当及时将计划指标分解下达给各下属单位,但不得下达给属于列入“两个暂停”市县范围的单位,并应将分解方案报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和市县政府备案。

  (十一)各市县不得超商品住宅用地计划指标办理商品住宅项目、产权式酒店项目用地供应以及改变土地用途用于商品住宅项目、产权式酒店项目用地审批。超过商品住宅用地计划指标的,省土地统一交易市场不再受理相关市县商品住宅用地及产权式酒店用地入市交易事宜。市县节余的商品住宅用地指标不结转至下一年度。在商品住宅用地计划下达前,因项目建设等情况确需提前使用商品住宅用地计划指标的,市县国土资源局报经省国土资源厅同意后,可预先使用,并在商品住宅用地计划指标下达后,核减已预先使用的指标。

  四、加强已供应商品住宅用地的管理

  (十二)“2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