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莆田市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莆政办〔2010〕18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19年5月16日 《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莆政综〔2019〕38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2020年12月31日《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莆政综〔2020〕10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莆田市质量奖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五日
莆田市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引导、激励我市企业或组织不断追求卓越绩效,提高市场竞争力,推进海西质量振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品牌带动的若干意见》和《福建省质量奖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莆田市质量奖(以下简称市质量奖)是莆田市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奖项,由市政府批准、表彰和奖励,授予在莆田市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质量管理成效显著,产品、服务和经营质量、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等在国内外处于领先地位,对莆田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卓越贡献的企业或组织。
第三条 市质量奖的评审坚持科学、公正、公平、公开,坚持企业或组织自愿申请、市场评价、好中选优,坚持不向企业收费、不增加企业负担、不搞终身制的原则。
第四条 市质量奖为年度奖,每年评审一次,每次不超过三个,有效期为三年,期满后可重新申请。
第二章 评审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莆田市人民政府设立莆田市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质评委)。市质评委由市政府有关部门人员组成,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主任委员,市质量行政主管部门和市经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任副主任委员,成员由莆田市质量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经贸行政主管部门研究提出,上报莆田市人民政府批准。市质评委负责研究、确定莆田市质量奖评审工作的方针、政策,审定获奖企业名单。
第六条 市质评委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质评办),挂靠在莆田市质量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莆田市质量奖的组织实施工作。市质评办由莆田市质量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兼任主任,市质量行政主管部门和市经贸行政主管部门的分管负责人兼任副主任,有关部门相关科室主要负责人任成员。市质评办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订(修订)莆田市质量奖管理办法和评价细则。
(二)制订评审人员的管理规定,组建评审专家库。
(三)组织实施莆田市质量奖的材料审查、现场评审和监督管理工作。
(四)其它日常工作。
第七条 市质评办下设材料审查组、现场评审组和监督检查组。材料审查组和现场评审组从评审专家库相关专业的专家中随机抽取组成。监督检查组由相关局(办)监察人员和部分专家组成,负责对整个评审过程进行监督。
莆田市质量奖评审专家库的评审专家从市质量协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中介机构有关专家中产生。
第八条 申报企业或组织所在地的县和两个片区质量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经贸部门经贸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及相关专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质量奖的申报、推荐以及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章 申报范围及条件
第九条 申报范围:在莆田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组织。申报企业或组织依据评审标准,在自我评价基础上提出申请。
第十条 申报企业或组织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诚信经营,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通过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实行卓越绩效管理成效显著,质量管理处于国内同行业领先水平。
(二)主导产品或服务质量严于国家(行业)标准要求;依法接受国家法定的质量管理部门监督检查;在国家、省级质量监督抽查中连续三年合格;出口产品的企业,三年内未因质量问题被进口国通报。
(三)各项节能减排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四)经济效益居国内同行业前列。
(五)连续三年无重大质量、安全、环保事故。
(六)依法纳税,三年内无税收违法行为发生。
第四章 评审标准
第十一条 莆田市质量奖的评审标准采用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GB/Z19579《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
第十二条 莆田市质量奖评审标准注重企业或组织的社会责任、战略策划与实施、顾客和市场、资源和过程管理、售后服务等方面的全过程控制,注重其运作绩效、满足顾客需要和持续改进的能力,以及适应内外部环境变化的应变能力和发展潜能。
第五章 评审和授予
第十三条 符合莆田市质量奖申报条件的企业或组织,填写《莆田市质量奖申报表》,按照评审标准和填报要求,从采用方法、工作展开和实施结果三个方面对实施卓越绩效评价准则情况进行自我评价,同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相关涉税证明,并将申报表、自我评价报告和必要的证实性材料一并报送所在地的县(区)质监部门。
第十四条 申报企业或组织所在地的县(区) 质监部门会同经贸部门,对申报企业或组织进行资格审查,无异议后签署资格审查意见,并将审查合格的申报材料联合报送市质评办。市质评办材料审查组对申报企业或组织的申报材料进行符合